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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作者:佚名 来源:市环保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2 10:06:58
 

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44号)

 

为规范环境监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建设一支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公正执法、廉洁文明和作风过硬的环境监察队伍,特制定并实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二、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六、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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