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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作者:佚名 来源:市环保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2 10:09:38
 

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 第16号)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热爱环境监察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三、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四、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接受被监察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接受被监察单位的宴请;

3)不参加被监察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

4)不参与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五、在现场监察时,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做到:

1)佩带“中国环境监察”证章,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持证上岗;

2)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察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验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3)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到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执行现场监察报告制度;

5)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六、在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1)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2)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

3)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七、在查处环境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

1)对群众来信来访逐一登记、立案,妥善处理并及时回复;

2)对群众有关环境问题的检举或控告,认真核实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对环境事故和纠纷的查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执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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