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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要按什么程序办理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4 9:22:53
 

1、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要按什么程序办理?
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管理,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进行第一次张榜公布7天;并将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如实填写在《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上。 (二)村(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做好解释答复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居)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上报。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访问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县(区)民政局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抽查和审核,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由乡(镇)转告并委托村(居)委员会在自然村内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7天,做到将保障对象、保障政策、保障金额三公开。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代发《云南省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云南省农村低保证》;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复核,并按上述程序重新核查。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应参加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的公益劳动。
    县(区)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设立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农村特困居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一年复核一次。县(区)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每年10月至12月组织对享受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进行一次核查。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保障对象死亡的,应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停发手续。凡人均收入超过保障标准的,不再作为低保对象,收回《云南省农村特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云南省农村低保证》;对新产生的低保对象按申报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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