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大 临沧市政协 中共临沧市纪委 市民·企业·投资者·旅游者
今日临沧 | 走进临沧 | 领导讲话 | 热点关注 | 部门动态 | 县区快讯 | 领导之窗
公示公告 | 人事任免 | 应急管理 | 文件法规 | 临沧新农村建设 | 四项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 | 工作动态
市民服务 | 企业服务 | 投资服务 | 旅游服务| 三农服务 | 综合服务 | 审批服务 | 百件实事网上办
政府采购 | 资源下载 | 网上调查 | 数字地图
临沧市网上信访
您现在的位置: 临沧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 百件实事网上办 >> 劳动与社保 >> 退休管理 >> 正文
 
栏目导航
教育事业·医疗卫生
公用事业·
交通出行
劳动与社保

 
办事服务
面向居民·面向农民·面向企业
服务投资者·服务旅游者
 
便民查询
天气预报  
航班查询  
汽车客运  
临沧公交  
邮政编码  
常用电话  
宾馆酒店  
 
 
老干部工作政策问答(一)
 
作者:佚名 来源:市委老干部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1 11:16:31
 

●离休干部专项经费政策

1.特需费

问:特需费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的开支原则仍应坚持云组发〔1983〕47号文件规定的开支原则,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少部分用于必要的活动开支,但不得用于旅游,不得平均发给个人。
云老发〔1984〕第13号

问:怎样界定“特殊困难”?
答:属于以下一些情况,可视为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除了可从福利费中补助外,还可从特需费中予以适当补助:(1)离休干部年老体弱多病需购医生处方中的自费药品公费医疗不能报销,长期住院治疗或经组织同意外出治病,开支较大而造成困难者;(2)离休干部工资偏低或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比较困难者;(3)离休干部的配偶、子女因病住院造成生活困难者;(4)因某些天灾人祸造成生活困难者;(5)为安置在农村的离休干部订阅必要的报刊。

问:特需费能否用于开支集体活动费用?
答:离休干部进行集体活动筹办集体福利,凡属于行政经费和福利费开支范围的,应在行政经费和福利经费中开支。行政经费和福利费项目内不能开支的必要活动经费,可从特需费中开支,但是应控制在150元的20%以内。
云老发〔1984〕第13号

问:从2002年1月起特需经费调整为多少?
答: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由原来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
云组通〔2002〕50号

问:从2004年1月起特需经费发给个人多少?
答:从2004年1月起,现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中发给个人的保健补助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320元;单位掌握使用部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80元调整为180元,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
云老通〔2004〕7号

2.公用经费
问:公用经费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一、省级党政机关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应与同级在职干部的标准一样编列预算。为了保证组织离休干部考察、健康休养和开展必要的活动,省级党政机关应从公用经费中核给一定金额的经费。所核给经费,由各单位自行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转下年度使用。
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参照行政机关核定的标准,由企事业单位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公用经费问题。在我省直属部门和各地州市县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均应由离休干部原单位给接受安置单位拨付公用经费,由接受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我省安置在外省的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按接受地区的标准由原单位拨付。外省安置在我省的,由接受单位和安置单位双方商定,标准参照我省的规定实行。
云老发〔1988〕第19号

问:现行公用经费标准是多少?
答:(1)地厅级(含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正、副高职离休干部,由600元/人年调整为700元/人年。
(2)县处级(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职离休干部,由500元/人年调整为600元/人年。
(3)县处级以下和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初职离休干部,由400元/人年调整为500元/人年。
从2001年1月起执行。
云组通〔2000〕120号

3.交通费

问:离休干部现行交通费标准是多少?
答:(1)没有配备专车的副省级以上(含按副省长级待遇和享受副省长级医疗、住房单项待遇)离休干部,由80元/人月调整为100元/人月。
(2)地厅级(含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和医疗、交通费单项待遇)离休干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红军、老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的正、副高职离休干部,由50元/人月调整为70元/人月。
(3)县处级(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和医疗、交通费单项待遇)离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职离休干部,由40元/人月调整为60元/人月。
(4)县处级以下离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初职离休干部,由30元/人月调整为50元/人月。
从2001年1月起执行。
云组通〔2000〕120号

4.高龄补贴、自雇费
问:高龄补贴的现行标准是多少?
答:1937年7月7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离休干部;
地厅级(含享受地厅级政治、生活待遇)离休干部,由40元/人月调整为60元/人月。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县处级及以下(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离休干部,由30元/人月调整为50元/人月;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县处级及以下(含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离休干部,由30元/人月调整为40元/人月。
从2001年1月1日执行。
云通〔2000〕120号

问:自雇费的现行标准是多少?
答: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的副省级以上(含按副省长级待遇)离退休干部;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
1.由原来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2.享受以上自雇费人员年满80周岁以上的(含80周岁),每人每月增发部分的标准,仍按云组通〔2000〕120号和云组通〔2002〕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云组通〔2004〕9号

问:年满8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增发多少自雇费或高龄补贴?
答: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离休干部和副地厅级以上退休干部,按已享受的自雇费或高龄补贴标准再增发20元/人月。
从2001年1月起执行。
云组通〔2000〕120号

问:护理费与自雇费(或高龄补贴)是否同时享受?
答:符合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可同时享受自雇费或高龄补贴。
云组通〔2000〕120号

问:年满8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增发多少高龄补贴?
答: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在按云组通〔2000〕120号文件规定享受自雇费和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高龄补贴。
从2002年1月起执行。
云组通〔2002〕50号

5.护理费、陪护费
问: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一、从2002年7月1日起,将护理费标准统一调整为:因战、因公特等每人每月450元;因战、因公一等每人每月360元;因病一等每人每月270元。
二、享受此护理费标准的革命伤残人员包括:
1.民政优抚部门管理的分散供养的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离休退休人员。
云民优〔2002〕19号

问:调整后的护理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仍按照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执行。符合省民政厅、省人事、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云民优〔2002〕19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云人工〔1998〕23号)文件规定的,仍按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其中,按照组通字〔2005〕29号文件精神,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本通知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云组通〔2006〕16号

问:从2002年1月起怎样实行陪护费?
答:因危重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由医院出具证明,本人所在单位批准,由所在单位按每天20元发给本人作陪护费。
云组通〔2002〕50号

6.生活补贴、困难补助

问: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增发1——2月的生活补贴?
答: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国发〔1982〕62号

问:怎样发放1——2月的生活补贴?
答: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应按国务院〔1982〕62号文件规定,从一九八二年起执行。无论文件下达前离休的,还是文件下达后在一九八二年内离休的,一九八二年的生活补贴,均按年一次发给。从一九八三年起,对已离休的干部,每年的生活补贴,一律在当年的一月份按年一次发给。
云组发〔1982〕53号

问:计发离休干部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包括哪几部分?
答:离休干部按照国发〔1982〕62号文件的规定,每年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增发1——2个月的生活补贴,1993年工改后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是:
(1)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项之和。
(2)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为职务工资、津贴二项之和。
中组部老干部局编著《老干部工作问答》第67条

●丧葬费、抚恤费政策

1.丧葬费
问:老干部的丧葬费是否与在职干部一样?
答: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葬补助费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待遇。
国发〔1980〕253号

问:丧葬费是否包干使用?
答:死者丧葬补助费,按照丧事从简的要求,实行包干使用,节余归己,超支自理。
云劳人险〔1989〕5号、(89)云财事字第154号

问:机关、事业单位丧葬费补助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
答:丧葬费补助标准分为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两个标准,即:因公死亡的,补助1500元;病故和非因公死亡的,补助1200元。
本通知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云人工〔1996〕38号

2.抚恤费
问:老干部的抚恤费是否与在职干部一样?
答:离休和退休的干部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当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
国发〔1978〕104号

问:机关离退休老干部计发抚恤费的基数是什么?
答:工资制度改革后,实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计发;退休技术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退休普通工人,按本人退休时的岗位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计发。
云民优字〔1994〕第31号

问:机关事业单位老干部计发抚恤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残废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人薪发〔1994〕第48号

问:企业离休人员计发丧葬费、抚恤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计算标准问题仍按云劳〔1995〕11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因工死亡丧葬费六个月,一次性抚恤费二十二个月;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三个月,一次性抚恤费十一个月。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计算基数以离休人员死亡前一个月,按月领取的离休费(不含交通、医疗费)作为计算基数。
云劳〔1997〕122号

●离休干部配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费
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且无固定收入的,无论居住户口在何地,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提高到250元。经费渠道:财政全额供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承当。

云组通〔2004〕8号

●临沧市市本级殡葬改革中有关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发放领取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殡葬改革工作,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行为和规范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发放行为。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临沧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在殡葬改革工作中有关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的发放领取制定本办法:


    一、临沧市市本级财政供养人员死亡后,丧属必须向死者所在部门和单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是殡仪馆提供的火化证明和国家规定使用的收据;二是公墓管理单位提供的安葬证明和国家规定使用的收据或殡仪馆提供的骨灰寄存证明和国家规定使用的收据(必须是寄存5年以上的)。丧属必须将以上两个证明材料提供到死者所在部门和单位,由死者所在部门和单位根据证明材料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两个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和领取相关费用。

    二、其他形式火葬后不留坟堆的,凭当地民政部门证明办理。

    三、死者所在部门和单位凭丧属提供的所需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殡葬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登记,再凭市民政局出具的审核证明到市人事局进行发放金额审核,并依据市人事局出具的审核发放意见拟出经费追加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将款项核拔到死者所在部门和单位,由死者单位和部门发放给丧属。

    四、丧属无所需证明材料的,死者生前单位不得发放任何丧葬费用,民政、人事、财政部门不得出示和拔付任何有关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的证明、意见和款项。

    五、国家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可以土葬的除外。

    六、中央、省驻临单位和各企业单位,参照执行,没有市民政局出具的审核证明,死者所在单位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七、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照章办事,不得私自为丧属出具假证明或发放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违者,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八、本办法从2007年7月开始执行。
(选自临民联发〔2007〕6号)

百件实事网上办录入:cqh    责任编辑:cqh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错误指正 | 在线投稿 | 网站申明

主办: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 承办: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制作及维护:临沧市信息产业办公室
备案序号:滇ICP备05000018号 本站通用网址:“临沧”、“秘境临沧” 技术支持:起势广告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