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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沧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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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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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中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列》有关规定,本单位编制了《临沧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临沧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lincang.gov.cn)“便民服务/临沧市行政服务中心”栏目 上查阅《指南》。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临沧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临沧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或临沧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lincang.gov.cn)“便民服务/临沧市行政服务中心”栏目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为“机构职能、政策法规、业务工作和其他”等方面,网址为 www.xzfwzx.lc.gov.cn;其余涉及进驻中心各部门应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本单位网站www.xzfwzx.lc.gov.cn首页“进驻部门”栏中链接,或在临沧市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查阅该进驻部门公开内容。本单位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设立中心职能和人员情况公示栏,公开信息; (二)行政审批事项在各部门窗口公开(即:服务内容公开、办事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公开); (三)在《临沧日报》等媒体上公开有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四、公开机构 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为中心综合科,办公地址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和传真:0883-2130239,电子信箱:(待定)。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本中心将积极与进驻部门协调,依法应当公开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提供应申请的信息,依法不能公开的做好解释工作。 五、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临沧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科,办公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南屏西路63号(抗震碑下面80米处),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83—2130239 传真号码:0883—2130239 通信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南屏西路63号(抗震碑下面80米处),临沧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科,邮政编码:677000 邮箱地址:(待定)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从临沧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lincang.gov.cn)下载或向本机关申请《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 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提供信息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2)本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3)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行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临沧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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