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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地区制定政策扶持退耕还林大户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9-27


国家实施退耕还林政策以来,临沧地区部分企业及农户抓住机遇,采取土地承包、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规模种植和经营,形成退耕还林和产业发展大户,对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退耕还林大户朝着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临沧地区制定出退耕还林大户扶持办法。

一、扶持对象:在国家实施退耕还林政策期间,连片退耕还林(含荒山造林,下同)种植1000亩以上林木基地(包括经济林、生态林)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报退耕还林大户(以下简称大户),经逐级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本扶持政策。

二、扶持办法:一是大户在退耕还林期间种植的经济林、生态林,各级政府应将其列入地方退耕还林和产业发展规划,优先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和地县制定的产业发展政策,保证及时足额兑现;对符合国家、省重点扶持计划的,优先上报争取扶持。二是从2003年起,地级财政对经行署批准的大户基地建设给予资金扶持,基地在1000—2000亩的,每亩一次性扶持50元;2000—3000亩的,每亩一次性扶持60元;3000—4000亩的,每亩一次性扶持70元;4000—5000亩的,每亩一次性扶持80元;50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扶持100元。扶持资金在地级对口主管部门验收后兑现。三是各县、各乡镇技术服务部门应采取联产承包或联产计酬的方式与大户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实行有偿技术服务,切实加强对大户的技术指导和培训,使大户优先享受各项技术援助。四是大户可同时享受省、地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管理方式:一是对大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二是职能部门对大户实行对口扶持和管理。三是地级各部门对大户扶持管理情况,由行署监察局督促检查,定期进行通报,必要时进行立项督查。

(行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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