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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区法院对太平洋服饰老板遭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审判
作者:张虹 来源:临沧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5 8:37:51
    8月20日,临翔区人民法院对在临沧市有较大影响,性质恶劣的太平洋服饰老板遭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公开审判,该案审判长由临翔区法院院长赵曦担任。临翔区人大、区政协及区委政法委领导及百余名群众参加了旁听。
    被告人李红峰系临翔区人,今年3月11日晚,其因数天前在临翔区西大街“太平洋服饰”超市购买裤子后要求退货而未被允许对该店店主金××产生不满,遂邀约被告人王明华、曾应林等5人到该超市对金××实施报复。6被告人乘车到李红峰家拿得钢管及刀子等工具后来到“太平洋服饰”超市,李红峰、王明华等4人分别手持钢管和刀子进入超市,被告人陈高伟手持钢管在超市门口守候,在李红峰指认下,5人对金××形成围堵之势实施伤害。期间被告人肖会安未下车。至伤害事件结束后在临翔区红本洼一带将部分被告人接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该案经临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红峰、王明华、曾应林、陈高伟、肖会安、杨×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红峰、王明华、曾应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全部犯罪事实处罚。被告人陈高伟、肖会安、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各被告人所起作用、具有的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根据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红峰、王明华、曾应林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陈高伟、肖会安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作案工具钢管四根、西瓜刀一把、长刀一把予以没收。由被告人李红峰等6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子女抚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7358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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