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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副署长刘文杰介绍新修订的《关税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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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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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已经于11月23日由国务院392号令公布,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新修订的关税条例,以及中国海关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是1985年3月由国务院发布,1987年和1992年国务院曾经对个别条款进行了调整,这一次公布的新关税条例对现行关税条例做了比较全面的修订,是一部制度完善、结构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行政法规,为今后一个时期海关关税的征管工作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目前我国陆续签订了一些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和双边贸易协定,并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对原产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还可以实行暂定税率,同时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对某些特定的进出口货物依法实行关税配额管理,还可以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报复性措施等贸易措施。新关税条例根据上述情况,对关税税率的设置做了相应的修改,为了全面实施世界贸易组织《海关估价协定》,履行入世承诺,这一次公布的关税条例,将世界贸易组织《海关估价协定》当中的强制性、义务性的要求内容给予了明确。
新关税条例针对近年来海关税收征管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定了企业资产重组的缴税办法,明确了代理报关时纳税义务人与报关企业的纳税责任,建立欠税公告制度,完善了海关执法的手段,赋予海关估价时对纳税义务人账户的查询权。根据目前关税征管工作的实际,适当地降低了滞纳金的比例,同时增加了有关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上述规定对于打击偷逃税款,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同时对方便合法企业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海关工作来说,既是严峻的考验也是难得的机遇,中国海关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业务制度、管理方法的创新,加快转变职能和工作方式,提高效率,依法行政,努力学会按国际通行规则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全面提高海关执法能力和通关效率。
一是清理和修改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涉外法律法规,实行不歧视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海关执法当中,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一致性和贸易政策的统一性。2000年根据国务院的安排,海关总署在国务院法制办统一组织下,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国际惯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过程当中的承诺,按照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对现行3000多个海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海关总署根据世贸组织协议文本当中关于海关业务的要求,制定、修订了相关的部门规章和海关公告,并明令废止了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都在2001年12月底制定、修改、废止完毕。
二是逐步降低关税总水平,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依照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原则征收关税和处理税收的争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政府履行承诺,逐步地降低了关税,同时,我们全面实施世贸组织估价协议。海关总署对1992年《海关审价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02年1月1日付诸实施。世贸组织海关估价技术委员会在2002年的11月份和今年的10月份对我国执行WTO海关估价协议进行了两次过渡性的审议,都顺利地通过。这一次,国务院通过并颁发的关税条例,从法律上保证了海关严格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中国海关还清理和取消了各种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并在原产地规则方面积极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三是按照世贸组织关于推进贸易便利化的要求,改革海关业务制度,在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全面提高通关速度。海关新的通关管理模式基本建成,通关作业更加统一、规范,口岸快速通关改革基本完成。严厉监管、高效运作达到新的水平,各项配套改革适时推出,通关效率明显提高,海关信息化建设成果显著。
四是加快推进关务公开、警务公开,为国内外企业创造更加公平、透明和可预见的进出口环境。中国海关已经实施《海关通关现场业务关务公开基本标准》,凡属于海关执法的依据,办事程序和时限,海关官员的职责,海关廉政措施以及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等内容都予以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与此同时,海关缉私警察也相应推出了警务公开,2002年11月,《海关总署文告》出版,发布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裁定、行政解释及其他需要管理相对人了解的管理规范性文件。
我今天介绍的情况就是这样,下面我和我的同事乐意回答大家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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