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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和各界人士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临沧奉献才智,褒扬嘉奖对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沧市创业奖》是中共临沧市委、临沧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奖,其宗旨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营造鼓励人们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形成人人参与创业、个个争创佳绩、各行各业竞相发展的局面,推进临沧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创业奖奖励原则: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注重实际成果,注重综合评价、社会公认,注重公平、公开、公正;严格程序,择优奖励。 第四条 奖励范围对象: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内外、海内外的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 评选时限:二年一届。 第六条 对在届期内有新的重大业绩、突出贡献、达到评奖条件,同时又属往届已获奖的创业者,可以连续申报评奖;但同一项目或课题,若无重大业绩和新的贡献,不得重复评奖。 第七条 创业奖是本市最高奖项,涵盖了其他的单项奖。在组织创业奖评选时,市级所设置的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的单项奖应最大限度优化整合,与创业奖内容一致的奖项应予以取消。
第二章 创业奖申报条件
第八条 创业奖的申报分为经济发展类、社会事业发展类和其他贡献类三类。 第九条 达到以下分类评选条件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可以申报创业奖。 (一)经济发展类 1、在保护开发当地资源,领办、创办龙头企业,打造知名品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发展特色产业中,为当地农民增收、财政增长、社会就业增加、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2、在发展循环经济,延长产业链,发展环保节能产业中,经济、社会和环保效益突出,对经济发展、生态环境改善作出突出贡献的; 3、村“两委”及“一体两会”的负责人或集体,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取得显著成绩,该村村容村貌有较大改观、农民收入年增长幅度名列全市前茅的; 4、在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以及交通、水利、城市建设、旅游等行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招商引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同等条件下成果特别突出的。 (二)社会事业发展类 6、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警部队、社会中介组织等单位或个人,在履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研究、引进、示范、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方面成效突出,科技奖项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 ——在某一行业或领域事迹突出,在市内外具有广泛影响,并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在智力开发、人才培养和人才管理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在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改革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在国防建设、边防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三)其他贡献类 7、有突出贡献和重要影响,但申报、评审时不宜纳入上述两类的。 第十条 申报或推荐评定创业奖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忠于人民; (二)热爱临沧,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敢干事,会干事,能创业,创成业,团队精神强; (三)思想解放、与时俱进、具有创新开拓精神; (四)遵纪守法,勤政廉洁、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第三章 评审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设立“临沧市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评奖工作,评选创业奖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协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人大常委会一名副主任、市政协一名副主席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省、市级专家组成。委员不常设,由市创业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适时调整充实。 第十二条 临沧市创业奖评审委员会下设2—3个分类初评委员会。每个初评委员会的评委不得少于9人,初评委员会由相关部门领导和同行业中具有权威的人士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专家学者参加。设立市创业奖评委库,评委在评委库中随机抽调。初评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本类《评审细则》,提交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决定;按照本《办法》和《评审细则》,对申报人和申报成果进行严谨科学的评估,写出评审报告,确定入围项目和各等次人选,提交市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审查,报市委、市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临沧市创业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创业奖评审办公室,为市创业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研究中心。其职责是:负责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创业奖评审的具体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各县(区)发展研究中心设立创业奖推荐申报办公室,负责各县(区)创业奖的推荐、申报工作。各县(区)推荐、申报的创业奖参评者和相关材料,须经县(区)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才能上报市创业奖评审办公室。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 临沧市创业奖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创业奖的申报事项。受理申报的起止时间由市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发文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临沧市创业奖的申报 (一)市人大常委会、政协临沧市委员会推荐申报; (二)各县(区)委、政府推荐申报; (三)市直党群部门推荐申报; (四)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推荐申报; (五)中央、省属驻临单位推荐申报; (六)驻临军、警部队推荐申报; (七)企业、事业单位推荐申报; (八)市感动临沧年度人物办公室推荐申报; (九)社会、群众推荐申报; (十)个人自荐、推荐申报。 第十六条 推荐、申报临沧市创业奖须填写《临沧市创业奖申报书》,并附必备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核。属个人自荐、推荐申报的可直接报送临沧市创业奖评审办公室。推荐、申报期限自文件下发之日起30天内。 第十七条 申报临沧市创业奖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成果、业绩、综合效益认定证明及有关视同鉴定的证明、认定材料; (二)实验报告、论文、上级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书,情况介绍材料。 上述材料以组织名义推荐或出具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其它材料必须有出具人的签名。 第十八条 临沧市创业奖评审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内容为: (一)推荐、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业绩是否客观真实; (四)反映的业绩是否以创业奖评选年度的业绩为主。符合申报、评审要求的,分类送交初评委员会。程序性审查期限为30天。 第十九条 程序性审查期结束后进行评审。评审程序为: (一)初评。初评前对入围初评集体和个人在市内媒体上进行第一阶段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由初评委员会组织市创业奖评审办公室对入围公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公示期结束后,各分类初评委员会对入围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初评,写出初评报告,并提出拟奖励对象、奖励等次等意见。 (二)复审评定。初评结束后,由市创业奖评审办公室提交“临沧市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审评定。 (三)公示。复审评定结束后,将评选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市委、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对拟获奖者及其业绩、成果、奖励等次,在市内媒体上作第二阶段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条 异议的处理 (一)市创业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创业奖候选人事迹及奖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市创业奖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二)参评业绩和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的,经初评委员会核实后,由评审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准机关作出相应处理。已经颁奖的,撤销其奖励及荣誉,追回奖金、证书,并按情节给予处理; (三)对入围者、获奖者有异议的,应以实名制向评审办公室反映,由评审办公室组织专人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市政府确定是否继续保留或取消评奖资格。第五章 奖项设置、奖励金额第二十一条 临沧市创业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次。总名额20名,各等次的名额为: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15名。在奖励总名额不变、各等次奖金额不变的前提下,等次名额可视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奖金标准:一等奖各30万元,二等奖各20万元,三等奖各10万元。均为税前奖金。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设立临沧市创业奖专项基金。基金来源:财政拔款、社会捐赠。 第二十四条 由市委、市政府决定表彰时间,并召开创业奖表彰大会,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大会有关事宜由市委办、政府办、宣传部、创业奖评审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多形式加大对市委、市政府实施《创业奖》的决定、《创业奖实施办法》及《创业奖》获奖者事迹的宣传力度,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以在全社会形成创业光荣、贡献光荣、获奖光荣的人气及氛围,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6年度开始施行,2006—2007年为第四届,每届评选时间为上届满后的次年第一季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创业奖评审委员会提出,报市委、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沧市创业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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