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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市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等6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规范学校教育收费。 规范义务教育收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收费”。全市扶贫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非扶贫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确需由学校统一购买作业本的,小学生每生每学期5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0元的标准执行;城市学校免收杂费后,只能向未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按实际教科书的价格代收教科书费;非扶贫县的农村寄宿制初中可以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但每生每学期不得超过40元;从2009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全部免收寄宿制初中住宿费。 规范借读生收费,治理城市“择校”乱收费。每学年,初级中学每生收取600至800元;省定实验小学和示范小学每生收取600元;一般小学每生只收400元。 规范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禁止自立项目、提高标准、超范围收费。 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订购。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全市纳入义务教育阶段保障机制的农村和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在校学生,在享受全套免费教科书的同时,同步享受免费国家课程教科书辅助学习资料;教育部门、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统一组织享受免费教科书及免费练习册的学生征订其他教辅材料。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辅材料和学习资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高中毕业班不得超过2套,其它年级1套;城市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订购费每学期每生小学不超过40元,初中不超过65元,初中毕业班限制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倍以内。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经济负担。 规范学生校服的订购。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一律不准强行收费统一订购校服;县市以上学校订购校服,小学阶段最多不超过3套,初中阶段1套。 规范学校办学秩序,严禁收费办班、补课。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的课堂教学之中。公办中小学校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公休日组织学生补课收费。坚决执行云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确定的补课原则。 规范外来投资者子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收费行为。切实做好外来投资者子女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公办中小学对符合规定的外来投资者子女和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免收借读费;农民子女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的不得收取借读费。 规范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建立学校资金使用公示、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建立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建立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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