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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作者:临沧市应… 来源:临沧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3 9:14:47

 

 

 

 

 

 

 

临沧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1 适用范围

2 基本原则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现场指挥部

3.2 分指挥部

4 职责分工

4.1 现场指挥部

4.2 分指挥部

5 处置措施

5.1 及时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5.2 视情对相关地区进行管制

5.3 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5.4 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5.5 缜密侦查,严惩恐怖分子

5.6 统一安排宣传报道

5.7 做好善后工作

6 处置工作保障

6.1 反恐怖专业力量建设

6.2 装备建设和物资准备

6.3 反恐怖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6.4 通信支持

6.5 后勤支援与保障

6.6 日常防范

6.7 制定具体预案和培训演练

 

 

为了及时、高效、妥善地处置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指导和规范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处置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众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和《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我市境内实施大规模恐怖袭击,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重大恐怖袭击事件。主要包括: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聚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5)大规模袭击外国驻临人员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

6)袭击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7)劫持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8)其他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

劫持民用航空器的恐怖事件按国家处置劫机事件总体预案处置。

2  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在市委、市政府反恐怖工作协调机构具体领导和指挥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妥善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2)减少损失原则。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3)快速侦办原则。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和手段,尽快查清事件真相,缉捕并依法从重从快惩治或歼灭制造恐怖事件或企图制造恐怖事件的恐怖分子,摧毁恐怖组织,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4)遵循法律原则。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时,要依照国家法律办事,信守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尊重国际惯例,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3 组织指挥体系

根据全省组织指挥体系,市、县(区)分别建立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现场指挥部和分指挥部,一旦发生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立即启动“临沧市反恐怖工作现场指挥部”向省反恐怖工作总指挥部报告。

3.1现场指挥部

由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组长任指挥长,根据需要临时设若干名副指挥长,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和主要相关部门一名负责人为成员,同时,调集相关专家进入指挥部,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如指挥长亲赴现场,由其临时指定一位副指挥长负责指挥部的工作,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2分指挥部

由事发的县(区)委、政府一名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主要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的指挥位置在事发地视情确定。

4 职责分工

4.1现场指挥部

在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恐怖事件处置工作,派人参与分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随时向省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提出工作建议,负责省指挥部有关指令传达和组织落实;指导事发现场分指挥部的工作。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4.2分指挥部

对现场指挥部负责,并负责指挥恐怖事件现场的处置工作,具体落实上级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5 处置措施

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分指挥部和有关地方、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应采取处置措施。

5.1及时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大规模袭击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在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市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由市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不得延误。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核实有关情况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同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指挥部启动后,要各负其责,迅速对事件现场进行实时监控、追踪,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深入研究、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5.2视情对相关地区进行管制

现场指挥部和分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及法律规定,实施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必要时市指挥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报经省指挥部同意实施戒严,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市、县(区)政府可根据上级要求或现场实际情况,发布通知、通告,并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大众媒体广泛宣传,要求公众提高警惕,保持镇定,听从指挥,自觉遵守非常时期的有关规定。当地政府对管制市,要采取妥善措施,提供医疗救护和生活保障,维护生产、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

5.3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指挥部应迅速调集本地资源和力量,先行采取紧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必要时申请上级部门,调动国家相关资源和力量予以支援,全面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公安、民政、经贸、建设、交通、信息、水利、农业、卫生、环保、民航、质检等部门和武警部队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人群,安置群众,封锁和隔离相关区域,防止建筑物坍塌、水电气泄漏,排除爆炸装置、辐射源等,控制核辐射、疫情、毒情扩散等工作,及时组织实施现场勘查或人质谈判、解救工作。我市驻军要积极配合驻地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技术支援。

对于不同类型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生物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公安、农业、卫生、质检等部门负责;化学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公安、经贸、卫生、环保等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负责;核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驻军、武警部队和公安、卫生、环保、质检等部门负责;爆炸恐怖袭击事件主要由公安、卫生等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负责;攻击国家和民用信息系统(包括金融网络系统)恐怖事件主要由信息产业、公安、卫生和驻军、武警部队负责;袭击涉外单位、企业及外国人的恐怖事件主要由公安、国家安全、外事、卫生等部门和武警部队负责;袭击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平民恐怖事件由公安、外事、卫生和驻军、武警部队负责;劫持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恐怖事件由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负责。

5.4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指挥部要根据恐怖袭击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强大力量,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严防恐怖分子发动新一轮或连环式的恐怖袭击。

1)关闭、封锁涵洞、水库、城市水源地、重要水利工程、桥梁、车站、机场、海关、邮局等场所,必要时停止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切断通风、中央空调等系统;

2)加强对通信枢纽的管制,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物的安全保护;

3)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

4)严格出入境管理与控制;

5)上报省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指挥部,协调军队划设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或发布禁飞指令,调动战机紧急升空巡逻警戒;

6)组织、协调公安、国家安全和驻军、武警部队等力量,发动并依靠基层组织、单位和广大群众,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趁机抢劫、盗窃、制造恐怖气氛、煽动骚乱等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件发生地及其周边地区社会稳定。

5.5缜密侦查,严惩恐怖分子

指挥部组织、协调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的力量立即对恐怖袭击事件开展全面侦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依法严厉惩处制造事件的恐怖分子。根据需要,可利用各种媒体公布案情和举报专线,发动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恐怖犯罪活动。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情报工作,为侦查破案和防范、打击恐怖活动提供情报支持。

5.6统一安排宣传报道

宣传部门要本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公众防范意识,有利于打击恐怖分子,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形象的原则,严格宣传纪律,按照省、市指挥部确定的宣传报道原则,组织协调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的向公众报道事件真相,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新闻发布和现场中外记者管理,由市委宣传部请示省委宣传部办理,同时,要通过对公众的宣传教育,表明政府的立场和决心,稳定人心;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尽快消除恐怖袭击造成的心理恐慌,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在恐怖犯罪案件侦破后,按照统一口径,及时予以报道,公布事实真相。

5.7做好善后工作

处置工作完毕后,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尽可能减少恐怖袭击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处置工作保障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准备,强化日常工作,为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提供可靠的保障。

6.1反恐怖专业力量建设

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处置工作需要,加强本部门反恐怖专业力量建设。

一是由科技局、部队牵头,加强防核、防生、防化专业力量的建设和培训,保证一旦发生核和辐射、生物、化学恐怖袭击事件,能够迅速开展现场抢救、排险、监测、洗消、防疫、检验、鉴定等工作。

二是公安、驻军、武警要加强反恐怖特种力量的建设,组织培训工作,保证在处置劫持人质、武装袭击等恐怖事件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三是公安、驻军、武警要加强防暴、查爆、排爆专业力量和爆炸现场勘查与侦查专门力量的建设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处置、侦破爆炸案件的水平和能力。

四是信息通信、公安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要加强相关专业队伍的建设,提高对信息系统恐怖袭击事件的打击、防范和应对能力。

五是经贸、科技、公安、信息通信、卫生、环保、质检等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要协助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建立相关的专家咨询组,确保在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六是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要加强反恐怖情报上报,不断提高恐怖活动情报搜集和分析处理能力,为有效防范、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提供强有力的情报支持。

6.2装备建设和物资准备

各有关主管部门,特别是经贸、公安、卫生、环保、质检等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处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区域,装备必要的防护、洗消和抢救救援的器材,配齐必要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配备必要的特种武器、侦查技术装备和交通、通信工具,储备适量的救治药品、疫苗。卫生部门要指定部分医院,做好紧急情况下的病房、药物和专业人员的准备。民政部门要储备必要的基本生活救援物资。建设部门要加强工程抢险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

6.3反恐怖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和掌握国际反恐怖技术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加强对反恐怖相关技术,特别是防爆、查爆、排爆、防护、救治、勘查、侦查、检验、鉴定、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等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不断提高反恐怖技术水平,为反恐怖斗争服务。

6.4通信支持

市、县(区)公安机关要适应反恐怖斗争的需要,不断提高通信障能力,确保本预案启动后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联络畅通。市公安局、各县(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平时要与当地驻军和武警相应的反恐怖指挥机构建立稳定、可行、便捷、保密的通信渠道。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与下属机关应当建立并保持畅通的联络体系。驻军和武警部队要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恐怖袭击事件的通信保障。

6.5后勤支援与保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应分别对反恐怖基地设施项目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营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县(区)财政部门也要根据事权划分的原则,为反恐怖基础建设购置检验设备和反恐怖专业人才培训提供经费。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保证救援人员和物资安全,保证运输畅通。

6.6日常防范

一是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大力加强人力情报工作,并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深层次的反恐怖情况信息,先发制敌,将各类恐怖活动制止在萌芽状态。

二是建立和完善防范各类恐怖袭击的规章制度。

三是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要人员、部位、场所、设施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是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及核和放射性、生物、化学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和安全防范措施,建立责任制并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来防发生相关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以及相关设施被袭击等事件。

五是公安、外经贸、海关、质检、邮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入境人员、物品、邮件的检查,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管理,防止恐怖分子及危险物品入境。

六是金融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恐怖分子资产的监控。

七是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质检部门应当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预防恐怖袭击的常识,鼓励公众举报恐怖犯罪线索,广泛调动公众参与反恐怖斗争的积极性,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7制定具体预案和培训演练

市反恐怖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处置主要恐怖袭击事件的工作预案。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各县(区)要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及特殊要求,制定本部门和本地区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预案,报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并适时开展演练,提高处置人员素质,增强反恐怖实战能力。

本预案由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应急管理录入:李斌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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