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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作者:临沧市应… 来源:临沧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3 9:27:30

 

 

 

 

 

临沧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县(区)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

4 应急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期间有关纪律要求

5.2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确保粮食供应安全的指示精神,提高政府在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期间保障粮食供应和粮食安全的能力,确保特殊情况时期粮油供应和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云南省特殊情况期间确保全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划内突发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涉及粮食供应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1.4.2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临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4.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5 快速反应,协调应对。加强对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成立全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应副秘书长和市粮食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粮食局和各县(区)粮食局领导组成。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应急预案启动的职权,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负责召集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和提出有关应急措施和对策,全权组织和指挥应急方案的具体实施。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协调或组织落实。

市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市粮源的统筹安排;负责向市内各县(区)政府和粮食部门下达粮食调拨建议书和调拨命令;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期间,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粮食调拨供应情况,并将预案启动后的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于每日下午1700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委、和市政府领导汇报;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粮食应急工作的决策和指示,负责联系和召集有关部门,在必要时提出动用地级储备或省级储备粮食的申请或建议;负责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在必要时采取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措施和政策;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粮食市秩序的行为。

凡是本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涉及或针对的县区,要立即成立相应应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全面组织落实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的应急措施和工作方案。

2.2 办事机构:市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粮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市应急领导小组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粮食安全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策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调粮食安全应急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粮食安全应急事件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粮食安全事项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县(区)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内突发粮食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

3 运行机制: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对突发粮食安全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县(区)中心城市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 预测与预警: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粮食安全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预警级别:

预警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1.1 特别重大突发粮食安全事件(红色)包括:

1)在市内大面积爆发疫情,自然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粮食市场波动,造成全市政治经济中心或2个以上县(区)粮食供应严重短缺的事件。

2)在相邻州(市)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县、区)发生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粮食供应严重短缺,严重影响我市粮食安全的。

3.1.2 重大突发事件(橙色)包括:

1)在全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影响我市的;

2)全市范围内发生两个以下县(区)粮食短缺的。

3.1.3 较大突发事件(黄色)包括:

全市范围内因自然灾害,社会公共安全事件致使2个以上乡镇发生粮食短缺的。

3.1.4 一般突发事件(蓝色)包括:

在市内因疫情、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因素引发粮食市场波动,造成全市2个以下乡镇粮食供应紧缺的事件。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突发粮食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突发粮食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及时报告突发粮食安全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运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 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粮食安全事件,或者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有关部门的建议,应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粮食安全事件(红色)和重大突发事件(橙色)时,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启动《临沧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由全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实施领导小组组长负责,负责召集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和提出有关应急措施和对策,全权组织和指挥应急方案的具体实施。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黄色)和一般突发事件(蓝色)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同时要立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按要求每天必须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当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情况、应对措施等。

3.2.4 应急期间粮源筹措和具体工作要求:

1)凡是出现本应急预案启动情况的县(区)要立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按要求每天必须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当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情况,当地商品库存及储备情况,粮食销售分品种数量及预测可供情况,应对措施等,及时分析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和需要及时帮助解决的困难或问题。

2)应急期间要求上报的情况或有关数据,各县要指定专人收集汇总上报,上报内容要求做到情况真实准确,内容简明扼要,不得虚报、漏报、瞒报或迟报。同时要按要求做好情况数据的保密工作。

3)应急期间粮源的筹集和使用要按照自下而上的秩序进行,即先动用当地商品周转库存,依次动用县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等。需要调用县级储备粮由同级政府决定或市应急领导小组向有关县(区)下达粮食调拨建议书,动用市级储备粮时,由市应急领导小组以书面或报告市政府同意后,向有关县(区)下达粮食调拨命令书。

4)各县(区)粮食局和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事先就近选择有一定加工能力的加工企业进行预约定时定量加工稻谷。同时要求各县(区)粮食购销企业要针对市场需求情况,特别是人口多,供应量大的县城或乡(镇),保持一定数量的大米、面粉等粮食品种库存,保证急需之用。

5)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县(区)要针对当地粮食的库存和分布情况,提前作好准备,与运输部门协商作好粮食的调拨运输应急措施,确保粮食调拨及时到位。

6)未启动应急预案的县(区),要把县城所在地或人口多,供应量大的乡(镇)作为重点地区进行监控,及时掌握当地的库存,销量和市场价格等变化情况,随时采取应对措施。

7)一旦出现本应急预案启动的紧急情况,各县(区)必须立即向上级党委、政府和粮食主管部门报告,积极争取上级党委、政府对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8)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县(区)粮食局要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及时通过有关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向当地群众说明当地粮情,宣传全省、全市粮食库存充足,承诺保障供应,消除群众盲目抢购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稳定粮食市场。

9)各县(区)国有粮食企业和经营网点,必须按照调拨建议书和调拨命令按时把粮食组织调拨到位,必要时可增设临时销售网点,敞开供应,尽快平息事态。如当地粮食供应及库存情况确实紧张,粮食库存不能保证10天供应量,且粮源又不能及时补充调拨到位的,经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阶段性限量供应,直到粮源补充到位。

10)紧急事态平息后,县(区)人民政府及粮食部门要及时指导当地国有粮食企业及时筹措粮源,将当地储备库存在一个月内恢复到原有水平,商品周转库存要尽快恢复到合理安全的库存。

11)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要坚持“顺价作价,顺价销售”的原则,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得借机牟取暴利。各级储备粮按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进行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用;零售企业按照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作价销售成品粮。各地粮食出库费用,加工费用和零售费用标准,要严格按照核算环节,严把费用关口,严控价格总水平的原则作价。在应急的情况下,企业可采取先销售,后结算,先供应,后补贴的方式进行供应,事后由粮食、财政、计委、物价、发行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结算。

3.2.5 应急结束:突发粮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4 应急保障:各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粮食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期有关纪律要求:

5.1.1 应急期间,相关县()人民政府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按要求建立相应应急机制或没有及时准确报告情况的,由市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

5.1.2 应急期间,对不执行市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的应急措施,工作不落实,职责不明确,相互推诿,组织协调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民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由市应急领导小组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书面处分建议书,进行严肃处理。

5.1.3 应急期间,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拒不服从指挥,顶着不办,拖着不及时落实的企业负责人,主管部门要建议政府立即予以撤换,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对不接收粮食供应任务,不按时完成粮食调拨计划,以及勾结不法商贩哄抬粮价的国有粮食企业,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5.2 责任与奖惩

突发粮食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粮食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粮食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政府和全市各级粮食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组织做好全市粮食工作,为确保我市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应急管理录入:李斌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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