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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作者:临沧市应… 来源:临沧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3 9:57:14

 

 

 

 

     

临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临沧市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

22  县(区)各级应急指挥部

23  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制度

4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演习保障

67 宣教培训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和《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31 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I)(红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全市和毗邻州(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临沧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缅甸)、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事故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认定为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32 严重食品安全事故(II)(橙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5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III)(黄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蓝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或乡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村(社),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5-4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区)政府全面负责、部门具体落实、各方联合行动”的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临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授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对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市食品安全委员办公室主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政府新闻办、教育局、公安局、粮食局、监察局、财政局、农业局、经委、工商局、质检局、环保局、盐务局、临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孟定海关等组成(组织机构图见附录)。

213 临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市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经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以及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对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临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孟定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通关环节的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粮食局负责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锁工作;

盐务局负责有关食用盐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市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2·1·5  办公室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分段监管部门)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检局等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信工具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a.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县(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d.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相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f.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l)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收集掌握事故进展情况,组织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

8)信息发布组。 

在新闻办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综合管理部门。

2.3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临沧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指导各地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以下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参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安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职责是: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市政府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局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质检局、工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市以下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以下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 1  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经委、临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b.5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

c.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

b.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与事故有关县(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当向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险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市政府后,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报告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者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5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基层人民政府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县(区)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根据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指示和要求组织实施。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市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Ⅱ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  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省应急指挥部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市内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救援工作。

2)市内特别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按(Ⅱ级)响应组织实施。

412  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412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1) 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市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医疗救治组、案件查办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6)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一同协调指挥。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122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程序和应急处理的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对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督导,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123市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县(区)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13  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响应:

接到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级较严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应急处理的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相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响应:

加强对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乡级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乡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II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区)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市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县(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区)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县(区)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  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