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启动标准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2 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2.3 市安委会工作职责
2.4 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2.5 指挥机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6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3.2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4.1 分级响应标准
4.2 分级响应
4.3 预案启动程序
5 应急行动
6 应急终止
6.1 应急终止条件
6.2 应急终止程序
7 后期处理
7.1 善后处理
7.2 保险
7.3 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8 保障措施
8.1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8.2 救援队伍保障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8.4 技术保障
8.5 资金物资保障
8.6 宣传、培训和演习
8.7 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生效时间
10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安全检查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临沧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 工矿、商贸和建设、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3.2 道路、水上交通运输及民用航空事故灾难。
1.3.3 火灾事故灾难。
1.3.4 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
1.3.5 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1.3.6 农业水利设施事故灾难。
1.3.7 电力事故灾难。
1.4 启动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本预案:
1.4.1 造成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2 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县(区)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3 临沧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和临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安委会”)认为需要启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安委会统一指挥、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下级政府预案服从上级政府预案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各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1.5.2 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各职能部门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应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内的各类应急救援资源应服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1.5.3 专业管理,部门协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事故灾难的救援实施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并服从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1.5.4 常备不懈,平战结合。本预案涉及的市级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级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或主管部门要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要建立本系统(行业)重特大事故预防、预警机制,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1.5.5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抢救受伤人员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人员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1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市安委会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副主任)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安委会副主任)担任,市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农业局、经委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专职副指挥长,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组、抢险救援工作组、通信信息工作组、医疗卫生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专家技术工作组、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组。各工作组是开展应急处置的工作单元,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组成(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见附件一;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工作组组成表见附件二)。
2.2 应急救援办事机构
市安委会办公室为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下设的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与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
2.3 市安委会工作职责
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驻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4 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承担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承担编制和修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各县(区)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建议是否启动本预案。
2.5 指挥机构下属各工作组职责
2.5.1 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和进入事故现场的市级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并由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组组长(涉及多个领域,跨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由市安委会指定现场指挥组组长)。具体职责是:
(1)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
(3)组织受安全威胁人员紧急疏散。
(4)控制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5)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
(6)确定并设置危险警戒线。
(7)向指挥部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8)组织救援队伍撤离。
(9)撰写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10)联络、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
(11)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5.2 抢险救援工作组
抢险救援工作组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临沧军分区、武警临沧支队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具体职责是:
(1)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抢险救援工作重大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
(2)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
(3)协调现场指挥组组织遇险人员紧急疏散。
2.5.3 通信信息工作组
通信信息工作组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临沧电信公司、临沧移动公司、临沧联通公司组成。具体职责是:
(1)保障指挥部与各工作组的通信畅通。
(2)收集现场抢险救援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建立应急处置情况动态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组通报情况。
(4)收集社会各界对事故及处置情况的反映。
(5)传达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
2.5.4 医疗卫生工作组
医疗卫生工作组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环保局组成。具体职责是:
(1)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对遇难者进行死亡鉴定。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4)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
(5)向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报告。
2.5.5 治安交通工作组
治安交通工作组由市公安局、交通局、武警临沧支队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具体职责是: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3)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4)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2.5.6 专家技术工作组
专家技术工作组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和有关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相关部门参加。具体职责是:
(1)分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
(2)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
(3)负责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4)负责现场抢救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
(5)对现场抢救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6)对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
2.5.7 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和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2)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
(3)接受社会捐助。
2.5.8 新闻宣传工作组
新闻宣传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召集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组成,具体职责是:
(1)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
(2)负责拟定新闻发布内容。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2.5.9 善后处理工作组
善后处理工作组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组成,具体职责是:
(1)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2)指导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3)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5)指导事故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2.6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2.6.1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除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
2.6.2 市经委:负责调动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煤矿事故灾难的现场救援工作。
2.6.3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火灾事故灾难现场救援的组织协调。负责其他事故灾难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护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2.6.4 市国资委:参与市属企业事故灾难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市安监局指导、检查和督促市属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2.6.5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公用运营的各类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2.6.6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工程、水上交通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2.6.7 市农业局: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和农机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2.6.8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2.6.9 临沧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中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2.6.10 市卫生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6.11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的监测、监控工作。
2.6.12 市水利局:负责江河、湖泊、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领域内事故灾难救援的组织协调。
2.6.13 市民政局:负责群众转移安置和善后处置工作。
2.6.14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已参加工伤保险伤亡人员的医疗赔偿、工伤康复、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2.6.15 市财政局:负责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有功人员奖励等资金的保障。
2.6.16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治药品的组织协调。
2.6.17 临沧军分区、武警临沧支队:参与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2.6.18 市政府外事办:负责事故灾难涉外事宜的处理。
2.6.19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灾难新闻发布工作。
2.6.20 有关保险公司:负责投保范围内的事故理赔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渠道图见附件三)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市政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建议市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与预案启动程序
4.1 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Ⅰ级: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急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Ⅱ级:造成3人至1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至10人生命安全,或者10人至4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5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Ⅲ级: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
4.2 分级响应
4.2.1 当发生Ⅰ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并报请省政府请求启动省级预案。
4.2.2 当发生Ⅱ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并由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当发生Ⅱ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但事故不可能进一步扩大,且当地政府有能力组织救援的,可以不启动本预案。
4.2.3 当发生Ⅲ级响应标准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3 预案启动程序(见附件四)
本预案启动程序如下:
4.3.1 根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对情况特别严重的事故,由市安委会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4.3.2 应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的请求,由市安委会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4.3.3 应市安委会办公室建议,由市安委会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5 应急行动
5.1 预案启动后市安委会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5.1.1 确定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和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名单。
5.1.2 召集有关工作组组长参加应急行动战前动员会议,完成应急处置力量的调集组织。
5.1.3 下达应急行动命令,内容包括: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当地已经采取的措施;各应急工作组的任务及对各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等。
5.2 各应急工作组根据市安委会的命令分别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5.2.1 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立即召集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指示,明确各自任务、集合地点、出发时间,需准备的物资、器材等。
5.2.2 进入准备状态的工作组,由组长指定专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一旦接到市安委会开展应急工作的命令,立即开展工作。
5.3 进入工作状态的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与市安委会办公室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当发生本组无力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市安委会报告。
5.4 抢险救援的现场指挥工作以属地化为主,凡是进入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组应服从现场指挥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6 应急终止
6.1 应急终止条件
应急终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6.1.1 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6.1.2 事故现场隐患得到消除。
6.1.3 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
6.1.4 无疫情发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6.1.5 紧急疏散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6.1.6 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6.2.1 由现场指挥组召集各工作组组长会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后,书面向市安委会报告,并抄送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6.2.2 市安委会接到事故书面请示后,立即召开会议决定。
6.2.3 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安委会的决定,向现场,指挥组和各工作组下达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的命令,并将决定通报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6.2.4 由新闻宣传组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和有关应急处置的情况。
6.2.5 由现场指挥组组织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并在24小时内写出现场抢救书面报告,分别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工作组组长单位。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理
7.1.1 县(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继续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1.2 善后处理工作组要配合事故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伤人员的后期医疗处理工作。
(2)事后补偿、重建、保险理赔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工作。
(3)事发地群众思想工作和社会稳定工作。
7.1.3 医疗卫生工作组要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继续做好对事故污染、疫情和环境的监测与处置工作。
7.2 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3 事故调查及经验教训总结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调查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组长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组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8 保障措施
8.1 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各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应急行动预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8.2 救援队伍保障
8.2.1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社区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救援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8.2.2 大型企业集团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抢险救援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其他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8.2.3 各应急救援工作组长单位应将组长姓名、联系电话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各参与单位要落实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并报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
8.3 通信与信息保障
8.3.1 建立市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指挥监控系统,配备视频指挥系统。逐步建立市、县(区)两级指挥监控系统。
8.3.2 建立应急响应通信系统。各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配备相应的通信、摄影和办公器材。
8.3.4 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发“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设备信息数据库”、“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库”、“应急救援专家信息数据库”。
8.4 技术保障
8.4.1 市级专家技术工作组组长单位要建立应急处置专家档案,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8.4.2 其他各工作组组长单位要建立本工作组专家或专业人员档案,并抄送本类事故专家技术工作组组长单位备案。
8.5 资金物资保障
8.5.1 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应急救援建设规划,市财政每年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8.5.2各工作组组长单位每年要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置队伍、专家组的配备以及物资、器材的储备、消耗和报废情况。
8.6 宣传、培训和演习
8.6.1 宣传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给予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8.6.2 培训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加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8.6.3 演习
市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监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1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由市安委会组织实施。
9.1.2 市安委会每年组织对本预案进行1次评审和修改。
9.1.3 市安委会每2年组织1次应急预案的演练。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 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灾难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9.2.2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附件
1.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图
2.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工作组组成表
3.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送渠道图
4.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图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各工作组组成表
表一:工矿企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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