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2.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职责
3 医疗卫生救援分级
3.1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
3.2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
3.3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
3.4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1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
4.2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4.3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5 现场医疗救援
5.1 现场救治
5.2 现场医疗救援步骤
6 医疗救援保障
6.1 机构和队伍保障
6.2 物资储备保障
6.3 医疗救治经费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抚恤补助
7.4 补偿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有序、高效地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临沧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突发公共事件而造成群体人员伤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临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相关工作。
1.4.2 快速反应,有效联动。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响应机制,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则,快速、高效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3 专业救援,综合施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中,根据职责和医疗救援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医疗救援,提高公众自救和互救水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简称指挥部),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局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劳动和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红十字会、临沧机场、临沧军分区和武警支队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
指挥部及成员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各项急救措施的实施,并根据需要,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指导。
市发改委:制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满足医疗救援工作需要。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械储备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协调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医疗卫生救援保障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维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救护、运送药品、器械和物资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医疗卫生救援指挥、救护、送血、专用物资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
市民政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困难伤病员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解决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人员的医疗急救费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特殊药品应急调配。
市红十字会:组织宣传群众医疗自救和互救知识开展培训活动,提高群众医疗自救、互救水平;接受有关境内外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临沧机场:负责优先运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空运防治药品、器械和物资。
临沧军分区、武警支队: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局,具体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2.2.1 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和决策。
2.2.2 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2.3 组织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技术方案、工作制度和措施,开展培训、工作督导和预案演练。
2.2.4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市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不同学科的医疗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
2.3.1 负责对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3.2 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医疗卫生救援综合评估任务;
2.3.3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及职责
2.4.1 紧急救援中心
紧急救援中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求助信息的收集并提供咨询服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和传染病人的转运工作。
2.4.2 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接收伤病员,承担伤病员现场和院内抢救、治疗任务。伤病员需要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进行。医疗机构每天向指挥部报告病情发展和救治进展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组建23个由各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医疗救援小分队,节假日期间至少有1个小分队处于备勤状态。
2.4.3 专业医疗服务机构
临床检验中心、采供血机构等根据医疗救援工作要求,做好医疗救援的物资、血液和技术力量储备等工作。
3 医疗卫生救援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情况,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如国家有新的分级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3.1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
3.1.1 一次事件伤5~10人(含10人),无人员死亡;
3.1.2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3.2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III级)
3.2.1 一次事件伤10~30人(含30人),或死亡3人以下(含3人);
3.2.2 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3.3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II级)
3.3.1 一次事件伤30人~50人(含50人),或死亡3~5人(含5人);或者一次事件伤50人以上、无人员死亡;
3.3.2 跨地市级区域的较大事故;
3.3.3 较大化学泄漏、核事件或放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3.3.4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3.4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
3.4.1 一次事件伤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或者一次事件伤100人以上、无人员死亡;
3.4.2 跨省区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3 重大化学泄漏、核与辐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
3.4.4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1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经批准启动县(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实施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4.2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启动市及以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迅速组织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定期报告,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4.3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
按照国家和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中关于“医疗救援分级应急响应”的规定,对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在积极开展紧急救援的同时,按规定上报,并在省政府或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下,开展救援工作。
5 现场医疗救援
5.1 现场救治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注重自我保护。现场医疗救援要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对轻、中、重、死亡的伤病员作出标志,别卡在伤病员的左胸前或其他明显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迅速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必要时,在事发现场设置临时应急医疗救援指挥部,减少中间环节,加快抢救进程。
5.2 现场医疗救援步骤
当现场处于危险环境或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并做好以下工作:
5.2.1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5.2.2 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及时救治并汇总报告指挥部;
5.2.3 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车厢内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5.2.4 在救治和后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2.5 伤病员要合理分流或送往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
6 医疗救援保障
6.1 机构和队伍保障
市级应根据城市人口、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等情况,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各县(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单位设立紧急救援机构。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队伍。
6.2 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提出物资储备计划,工业委和商务等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医疗救助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6.3 医疗救治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中伤病员医疗救治经费,除由责任单位(人)支付以外,按以下规定支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员按照相关保险规定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部门、单位和个人分担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并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伤病员按照有关规定,由合作医疗和个人分担支付;其他伤病员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分担支付;上述渠道仍不能解决和有特殊困难的伤病员的医疗救治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救治处理概况、患者(伤员)救治康复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等,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由人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3 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7.4 补偿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和劳务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适当补偿。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具体管理。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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