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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作者:临沧市应… 来源:临沧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3 10:23:05

 

  

 

临沧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森林火灾等级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

2.3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3 预警和信息报送

3.1 火情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支持系统

3.3 火险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2 信息共享

4.3 先期处置

4.4 扩大应急

4.5 火场指挥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火灾调查

4.8 新闻报道

4.9 应急结束

5 灾后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扑火补贴

5.3 经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支援及装备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奖励与处罚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森林火灾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科学、安全、高效地组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努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及国土生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临沧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扑救”的原则,坚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科学高效、反应及时,平战结合、军民合作的原则。

1.4 森林火灾等级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灾分为:

1.4.1 森林火警(Ⅳ级):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1.4.2 一般森林火灾(Ⅲ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

1.4.3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

1.4.4 特大森林火灾(Ⅰ级):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

1.5 适用范围

1.5.1 重、特大森林火灾或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1.5.2 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1.5.3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1.5.4 市、县区行政结合部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1.5.5 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1.5.6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1.5.7 起火24小时尚未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1.5.8 需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指挥机构

在市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

指挥长: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林业工作的副秘书长,临沧军分区领导,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领导担任。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设专职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和制定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培训森林防火队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检查各县区森林防火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临沧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工作,承担市应急委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1.2 办事机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市森林防火办公室(简称市防火办),市防火办设在市林业局,负责办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事务。

主要职责:贯彻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检查督促并协调各项防扑火措施的落实,负责编制和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建立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和预测预报系统,发布森林火灾预警信息,负责森林火灾的损失调查和统计上报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组织体系

2.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全市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

2.2.2 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2.2.3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一旦启动本预案,各成员单位的责任也随之自动生效。

2.3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2.3.1 组成

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将灾情函告临沧军分区、77266部队、77329部队、武警临沧支队、公安边防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财政局、气象局、广播电视局、民政局、民宗局、外事办、交通局、卫生局、临沧移动通信分公司、民航局、西南航空护林总站保山站和思茅站等有关部门,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工作。

2.3.2 职责

临沧军分区。把扑救森林火灾作为各级民兵预备役部队的主要工作职责,积极组织民兵参加扑火救灾,协调驻军参加扑火救灾。

77266部队、77329部队、武警支队、公安边防支队、公安消防支队。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官兵参加扑救森林火灾。77266部队、武警支队协助扑救临翔区、云县、凤庆县、永德县、双江县的森林火灾。77329部队、公安边防支队协助扑救沧源县、耿马县、镇康县以及国境线的森林火灾。公安消防支队协助扑救电站、油库、仓库等重要设施附近的森林火灾。

⑶ 市公安局。积极支持森林公安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依法查处火灾肇事者,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扑火救灾专项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监督扑火救灾资金的使用。

⑸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险天气预报,根据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做好火灾现场的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降雨灭火工作。

⑹ 市广播电视局。主动报道扑火救灾中的先进典型,负责在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火险天气预报、火险警报以及市政府发布的扑火救灾的相关情况。

⑺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的安置,扑火救灾伤亡人员家属的救济和抚恤工作。

市民宗局。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扑火救灾和灾民的安置工作。

⑼ 市外事办。积极支持做好边境地区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⑽ 市交通局。负责为扑火救灾提供便利的交通保障,保证抢险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⑾ 航护站。为飞机侦查火情和实施吊桶灭火,实施机索降提供飞行保障。

⑿ 民航局。为航护站开展工作提供有关服务。

3 预警和信息报送

3.1火情监测与报告

3.1.1 火情监测

⑴ 森林防火期间,各级森林防火部门采取地面巡查、了望监测、飞机巡护、卫星遥感等对森林火情开展监测工作。

⑵ 境外发生可能对我市边境线造成影响的森林火灾时,受到威胁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派专人对火场进行24小时监控,随时报告火情动态。指挥部应即时调机到边境线进行飞机侦察火情,并作处置火情预报。

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电话或向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3.1.2 火情报告

森林火灾实行归口管理报告制度,有关森林火灾的信息和扑火救灾情况、火灾损失等,由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不得多头上报。

⑴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在接报后24小时内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⑵ 发生“八种”森林火灾,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灾情、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意见上报市应急委,并按规定和程序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⑶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意见上报市应急委,并按规定和程序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扑火力量、物资、资金等方面的支援。

⑷ 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火场气象条件、发展趋势、采取的主要措施、火场指挥长、投入的扑火力量、损失情况、伤亡人数、存在的主要困难等。

3.2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市防火办与省防火办、市气象台、各县区防火办的网络服务平台,及时掌握全市卫星热点和林区火险天气。

森林防火期,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森林火险天气的测报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林火天气预报和森林资源情况,分析森林火灾发生趋势,提前采取措施,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准备。

3.3 火险预警级别及发布

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临沧电视台、临沧广播电台等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级别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3.3.1 可能发生森林火警时,发布蓝色预警。

3.3.2 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发布黄色预警。

3.3.3 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发布橙色预警。

3.3.4 可能发生特大森林火灾时,发布红色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发生森林火警和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4.1.2 发生“八种”森林火灾,报经市应急委员会同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县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也随之启动。

4.2 信息共享

4.2.1 火情监测人员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一旦发现相邻县区的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当地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当地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通报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4.2.2 国境线附近发生的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通报外事、边防部队等部门,协调一致搞好扑火救灾工作。火情统一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上报。

4.2.3 州市行政结合部发生的森林火灾,发生火灾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通报相邻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2.4 县区行政结合部发生的森林火灾,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3 先期处置

4.3.1 在尚未划定森林火灾级别之前,先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进行先期处置。

4.3.2 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对森林火灾的等级、危害程度、影响等进行评估,及时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4.4 扩大应急

根据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灾情报告,对“八种”森林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将灾情及时整理报告专职副指挥长,请示指挥长同意上报市应急委员会,经市应急委批准后启动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根据市应急委的批示,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扑火救灾紧急会议,分析火情动态,制定扑救措施,派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迅速赶赴火场组织开展扑救工作。

4.5 火场指挥

4.5.1 成立火场指挥部,实行挂牌指挥。本预案启动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迅速赶赴火场,组建由市、县区领导参加的火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工作组组长担任,其他领导及县区政府领导任副指挥长,成立相关工作组,全权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4.5.2 工作职责

⑴ 指挥长:负责火场的指挥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火救灾方案,调动扑火力量开展扑救工作,有权对不服从指挥、渎职、失职的责任人就地给予行政处分,事后履行组织程序。

⑵ 副指挥长:协助指挥长工作,按照分工及时准确掌握各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解决扑火救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⑶ 火灾扑救组:负责扑火战术的落实,及时报告扑火救灾的进展情况,协调人工降雨和飞机灭火,组织余火清理和火场的检查验收工作。

⑷ 通信联络组:负责火场指挥部与扑火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信的畅通,准确传达领导对扑火救灾的指示精神、工作要求、战术安排。

⑸ 后勤保障组:负责扑火救灾物资、油料、食品等供给,负责扑火队员的医疗救护和灾民的安置工作。

⑹ 综合材料组:根据火场火情动态,负责扑火救灾材料的整理,撰写《森林火灾事故专报》,起草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森林火灾专题报告。负责扑火救灾宣传和接待记者等工作。

⑺ 火案调查组:负责森林火灾损失的调查以及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5.3 指挥原则

⑴ 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参加扑火救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火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避免指挥混乱或多头指挥。

⑵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做到安全第一,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⑶ 坚持各负其责的原则。各工作组和扑火队要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既有职责分工,又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⑷ 坚持科学扑救的原则。采取灵活机动的扑火战术,做到“打、阻、清”相结合,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⑸ 坚持确保重点的原则。确保居民区、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的安全。

4.5.4 工作制度

⑴ 例会制度。火场指挥部定时召开会议,会商灾情,听取各方意见,及时做出相应的部署。

⑵ 驻军、武警部队调用制度。需调用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扑火救灾的,由火场指挥部提出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与驻军、武警部队联系调用。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不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不得擅自调用驻军、武警部队扑火。

⑶ 飞机调用制度。需要调用保山、思茅航站飞机实施火场侦查和吊桶灭火、索降灭火及食品供给和伤员救援的,由火场指挥部提出要求,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与保山、思茅航站联系调用。

⑷ 火情报告制度。扑火救灾情况统一由火场指挥部汇总,经指挥长批准后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报告扑火救灾情况。

⑸ 后勤保障制度。扑火救灾的后勤供给由发生火灾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⑹ 火场验收制度。明火扑灭后,火场指挥部安排专人负责清守火场,经火场指挥部验收合格,火场达到无烟、无火、无气,确保不会死灰复燃后,清守人员方能撤离。

⑺ 责任追究制度。火场指挥部有权对不服从命令、渎职、失职造成火场失控、跑火、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火灾扑灭后再履行组织程序。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火场指挥部根据扑火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有扑火经验的机关干部、当地群众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4.7 火灾调查

4.7.1 森林公安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森林公安人员要及时赶赴火场,做到火案查处与扑火救灾同步进行,及时查明火因,严惩火灾肇事者。发生“八种”森林火灾,由市森林公安局实行挂牌督查。

4.7.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八种”森林火灾的损失调查;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森林火警和一般森林火灾的损失调查。森林火灾损失调查的主要内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扑灭时间、火场面积、受害森林面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它经济损失、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调查情况按有关规定统计上报。

4.8 新闻报道

扑火救灾以正面宣传为主。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由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审核。“八种”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审核。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报道,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后按有关规定进行。

4.9 应急结束

明火扑灭后,视为火场得到完全控制,经火场指挥部验收合格,宣布森林火灾扑灭。3日内火场未发生复燃,余火彻底熄灭,视为全部扑灭。

5 灾后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医疗、抚恤费。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由起火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医疗、抚恤费。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符合革命烈士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报批。

5.2 扑火补贴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农民、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由起火单位或者肇事者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5.3 经验总结

火灾扑灭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扑火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肯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找出工作不足,认真加以整改。发生八种森林火灾,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与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开通电话、传真、计算机通信,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与火场指挥部开通卫星电话、无线通信,扑火前线指挥部与各扑火队开通对讲机、手机等无线通信。

6.2 应急支援及装备保障

6.2.1 扑救经费。按抢险救灾的要求,市、县区各级财政要把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金纳入预算。扑救森林火灾的经费以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区筹措为主,市级给予一定的补助。扑火救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

6.2.2 扑火物资。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扑火救灾工作的需要,建立扑火物资储备。

市级物资储备基本标准: 2套卫星通信设备、2套无线短波移动通信设备、50只手持对讲机、2套办公自动化设备、2套图像采集处理设备、1500套扑火工具、300把锄头、300把砍刀、50台风力灭火机、50支水枪、30台油锯、200套灭火服、50顶帐篷、200个防烟罩。

县区级物资储备基本标准:1套卫星通信设备、1套无线短波移动通信设备、30只手持对讲机、1套办公自动化设备、1套图像采集处理设备、500套扑火工具、200把锄头、200把砍刀、20台风力灭火机、10支水枪、10台油锯、100套灭火服、10顶帐篷、100个防烟罩。

6.2.3 扑火队伍。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队、半专业队及经过扑火训练的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为主,机关干部及群众义务扑火队为辅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在77266部队、77329部队、武警支队、公安边防支队组建26800人的半专业扑火队。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临沧市驻军、武警部队森林火灾扑救预案》,调集驻军、武警部队扑火队支援扑救。

6.2.4 交通运输。扑火队伍的运送,由各派出单位自行解决,无力解决的,由发生火灾的县区人民政府解决。扑火物资的运输,由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6.2.5 后勤保障。扑火救灾人员的食品供给、车辆油料、医疗救护等后勤保障,由发生森林火灾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宣传教育。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广大干部群众、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火灾预防措施,安全避险,扑火救灾自救、互救常识。

6.3.2 培训教育。建立市负责县区、县区负责乡镇、乡镇负责村的分级培训体系。每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开展1-2期森林防火知识培训班,重点抓好扑火指挥员、专职人员、扑火队员的培训工作。

6.3.3 开展扑火演习。扑救森林火灾是一项危险性大的抢险救灾工作任务,每年12月,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结合计划烧除工作,组织扑火队开展扑火演习,重点演练扑火救灾的组织指挥、应急反应、扑救战术、后勤保障、避险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具体管理。

7.2 奖励与处罚

7.2.1 奖励

每年,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安排5万元经费,表彰奖励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⑴ 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

⑵ 在扑救森林火灾或者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⑷ 责任区连续3年以上无森林火灾的。

7.2.2 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批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 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⑵ 故意发布虚假森林火灾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⑶ 在扑火救灾中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森林资源和国家、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⑷ 贪污、截留、挪用救灾款物的;

⑸ 擅离职守、失职、渎职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应急管理录入:李斌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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