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县(区)机构 2.5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2财力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人员防护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 4.11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7 附件 7.1《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7.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7.3 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4 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5 部门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1),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沧市行政区划内的,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上报上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临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对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军民结合,专群结合,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市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总体应急预案图见附件7.2)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4)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结合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5) (4)突发公共事件县(区)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县(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市人民政府市长的领导下,成立临沧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作为我市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市长和秘书长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驻临解放军、武警、边防、消防部队负责同志担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所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县(区)、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决定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承担省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下同),“市应急办”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市应急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联系电话:0883-2122496。 2.3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市应急办公室的相关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县(区)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专家组 市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县(区)中心城市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程序示意图见附件7.3。 3.1 预测与预警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测预警系统 市、县(区)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县(区)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县(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由市人民政府或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县(区)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县(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有关部门的建议,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报告,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市政府处置的,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县(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县(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协调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者个别县(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市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布。 3.2.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 经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或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市政府汇报。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国家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涉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应急委员会根据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和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突发公共事件,上报省政府后根据实际发布有关信息。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或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政府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临沧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 应急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公安(边防、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江(河)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对外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消防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市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县(区)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政府积极向上级申请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级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市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及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市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1.帮助解决灾民无力解决的的衣、食、住、医(因灾致病)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倒房)。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组织、提供医疗卫生设备和药品、器械援助。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民航局、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市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级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 治安维护 驻临公安、武警部队、边防部队、消防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县(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市级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4.10公共设施 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协同市级相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报社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发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政府制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 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专用公路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5.数省(区、市)多个地方发生,或全省范围内发生影响我市的特大干旱; 6.本市辖区内多个县(区)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发生影响我市的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地方发生,或全省范围内发生影响我市的严重干旱; 7.本市辖区内多个县(区)发生严重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重要江河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重要小(一)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事故或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3.发生死亡5—10人的山洪灾害; 4.1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重要江河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重要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事故或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3.发生死亡5人以下的山洪灾害; 4.1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数省(区、市)或全省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对我市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发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和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重点县乡公路、专用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3个县(区)以上范围24小时内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1个县(区)以上范围24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的气象灾害; 2.3个县(区)以上范围24小时内出现冰雹; 3.3—9月3个县(区)以上范围出现连续2个月月降雨量≤历年同期平均值的40%; 4.当年11月至次年3月,3县(区)以上范围出现日最低气温≤0℃; 5.因气象灾害造成10人以下、5人以上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气象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2个县(区)以上范围24小时内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2.2个县(区)以上范围24小时内出现冰雹; 3.3—9月2个县(区)以上范围出现连续2个月月降雨量≤历年同期平均值的40%; 4.当年11月至次年3月,2县(区)以上范围出现日最低气温≤0℃; 5.因气象灾害造成5人以下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失踪),直接经济损失占本行政区域上年地方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本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大于等于7.0级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市辖区内大于等于5.0-6.9级地震; 3.发生在本市相邻州市(或邻国)大于等于6.5级的地震; 4.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本市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市辖区内人口密集地区大于等于4.0—4.9级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市辖区内人口密集地区4级以下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河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本省范围内2个州市发生,或首次发现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本市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斑潜蝇、玉米大小斑病、玉米螟、水稻稻瘟病、粘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松毛虫、松材线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福寿螺、十字花科根肿病、农田菟丝子、蔗扁蛾、西花蓟马等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斑潜蝇:田间调查,斑潜蝇幼虫为害不同作物,平均受害株率达10%-20%(不含20%),损失率达到10%-20%(不含2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 2.玉米大、小斑病:田间调查,玉米受害叶率达40%-60%(不含60%),损失率达10%-20%(不含2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 3.玉米螟:田间调查,玉米受害叶率(花叶率)达到10%-30%(不含30%),损失率达到10%-20%(不含20%)时,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 4.水稻稻瘟病:(1)叶瘟:田间调查,水稻叶瘟病叶率达15%-30%(不含3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2)穗瘟:田间调查,水稻穗瘟病穗率达到10%-20%(不含20%),损失率达10%-20%(不含20%)时,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 5.粘虫:(1)水稻粘虫:田间调查,虫口密度达16-30头/m2时,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2)玉米粘虫:田间调查,虫口密度达201-250头/百株,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 6.稻飞虱:田间调查,虫口密度达1001-2000头/百丛,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 7.水稻螟虫:田间调查,白穗率达到10%-25%(不含25%),损失率达到10%-25%(不含25%)时,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 8.小麦条锈病:田间调查,小麦受害株率达到40%-60%(不含60%),损失率达到10%-20%(不含2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斑潜蝇:田间调查,斑潜蝇幼虫为害不同作物,平均受害株率在10%以下(不含10%),损失率在10%以下(不含1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 2.玉米大、小斑病:田间调查,玉米受害叶率在40%以下(不含40%),损失率在10%以下(不含1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 3.玉米螟:田间调查,玉米受害叶率(花叶率)在10%以下(不含10%),损失率在10%以下(不含1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 4.水稻稻瘟病:(1)叶瘟:田间调查,水稻叶瘟病叶率在15%以下(不含15%),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2)穗瘟:田间调查,水稻穗瘟病穗率在10%以下(不含10%),损失率在10%以下(不含1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 5.粘虫:(1)水稻粘虫:田间调查,虫口密度在15头/m2以下,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2)玉米粘虫:田间调查,虫口密度在200头/百株以下,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 6.稻飞虱:田间调查,虫口密度在1000头/百丛以下,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 7.水稻螟虫:田间调查,白穗率在10%以下(不含10%),损失率在10%以下(不含1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 8.小麦条锈病:田间调查,小麦受害株率在40%以下(不含40%),损失率在10%以下(不含1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住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州(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市边境线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并对境内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48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3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较大森林火灾; 5.原始森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6.国界附近的较大森林火灾; 7.需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24小时尚扑灭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未开发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县(区)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6.出动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扑救的森林火灾; 7.县(区)人民政府驻地面山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万吨以上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5.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多个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或者互联网遭受攻击陷入瘫痪,严重影响我市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9.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辖区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5.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 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下非客船、化学品船发生的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造成跨电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的事故; 5.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中断及特种设备事故; 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和一般船舶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3.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环,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暂时无法恢复通行; 4.造成跨电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下的事故; 5.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周边国家以及地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00 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江(河)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区)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一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旅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污染物严重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或者处置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和生态原因,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因素造成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局部污染的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达100—1000立方米(幼树0.5—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荒、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500亩,属其它林地100—1000亩的事件; 4.对省级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受到较大影响的事件; 6.其它无法量化但性质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5人以下死亡,或2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和生态原因,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因素造成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一定程度污染的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100立方米(幼树0.5万株)以下的事件,毁林开荒、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亩以下,属其它林地100亩以下的事件; 4.对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生存环境受到影响的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区、市),在我市发现疫情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有扩散趋势; 3.多个省(区、市)出现、严重影响我市并有扩散趋势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市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我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国家以及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相邻州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 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相邻州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市内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辖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波及范围相对较广或事件性质较为严重,需要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如: 1.新疫区发现动物间鼠疫流行,或老疫区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疫情波及3个及以上行政村或波及临近县(区),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或新老疫区发生腺鼠疫病例在5例以内; 2.老疫区发生或发现首例霍乱病例;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4.乙、丙类法定传染病爆发波及2个县(区),或波及范围在一个县(区)内,但有向另一个县(区)扩散的趋势,或有3例以下死亡病例报告;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出现有流行病学联系的10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流行性腮腺炎病例、猩红热病例、水痘病例、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在100例以下,但有死亡病例报告; 6.发生或发现高危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7.同一原因的10人以上医源性或实验室感染爆发,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报告; 8.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或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或者在重要活动期间的食物中毒;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理性反应、不良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且有危重病人及死亡病例(5人以下)报告; 10.一个县(区)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但无死亡病例报告; 11.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2.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有5例以下危重病人及死亡病例报告; 13.发生HIV职业暴露事件; 14.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仅在县(区)范围内发生,波及范围局限,扩散容易控制或致病源毒性低、扩散性弱、传播途径易于阻断,但需要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如: 1.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2.在一个县(区)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爆发,波及范围在本辖区内,无死亡病例报告; 3.在一个县(区)区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出现有流行病学联系的100例及以下流感样病例、流行性腮腺炎病例、猩红热病例、水痘病例、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报告; 5.医源性或实验室感染爆发,病例数在10例及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 6.食物中毒在5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理性反应、不良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但无危重病人及死亡病例报告; 8.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及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下,但无危重、死亡病例报告; 10.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区、市)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本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并严重影响我市的疫情;或在市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区、市)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严重影响我市的; 3.动物暴发牛海绵状脑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国家规定的其他一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范围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 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 4日内,在全省范围内有2个以上相邻州市或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影响我市的;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20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 0个以上,影响我市的; 4.在我市已消灭的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州(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涉及我市的; 6.国家规定的其他二类、三类疫病呈暴发性流行,以及国家另有规定或特殊情况,需列为重大动物疫病范畴的疫病暴发流行。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市内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一类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个疫点9头以上、12头下病畜、2个疫点7头以上、10头以下病畜或3个疫点8头以下病畜;二\三类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乡或者3个以上连片乡或者有两个以上县(区);在疫点内发病种猪25-50头或者商品猪150-300头;奶牛5-10头或者肉牛及其他牛25-50头;羊150-300只;父母代种禽500-1000只或者商品代禽5000-15000只。 一般动物疫情包括: 一类病7天内1个疫点、8头以下病畜或2个疫点、6头以下病畜;二\三类病1月内有2个疫病乡或者一个疫病县的;在疫点内发病种猪10-25头或者商品猪50-150头;奶牛1-5头或者肉牛及其他牛5-25头;羊25-150只;父母代种禽50-500只者或者商品代禽200-5000只。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区)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大中专院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行业和区域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服刑(在押)人员出现行凶、袭警、暴狱、集体哄监、劫持人质、抢夺武器、投毒、纵火、围攻、冲击监狱等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 9.出现大范围或跨市、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涉及境内外非法宗教组织背景的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1.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赴京、赴昆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人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在大中专院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学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河流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出现跨市或跨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上访请愿等事件,或10人以上赴昆、2人以上进京的上访请愿事件; 2.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有3人以上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4.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的一般性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问题引发的影响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较大规模的群体事件。 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上访请愿等事件;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下,或有3人以下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3.境外非法组织或人员在境内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涉及范围在50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4.其他一般性群体事件。 (二)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市相关机构、人员的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周边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市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和大批难民涌入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市辖区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周边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市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难民涌入的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我市100人以上非法出境务工, 引发邻国政府或组织强烈不满的; 2.境外50人以上难民涌入我境内的; 3.边境两国边民10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的; 4.境外敌对组织或敌对分子5人以上冲闯关卡的; 5.在临工作、学习或旅游的外籍人士5人以上遭受意外事故的; 6.在我市边境线一带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一定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7.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或须由市委、市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涉外突发事件。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我方少数人员非法出境务工, 引发邻国政府或组织强烈不满的; 2.境外20人以上难民涌入我境的; 3.边境两国边民5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的; 4.境外敌对组织或敌对分子冲闯关卡的; 5.在临工作、学习或旅游的外籍人士2人以上遭受意外事故的; 6.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或须由县(区)组织指挥处置的涉外突发事件。 (三)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严重影响我市,以及超过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上报上级的特殊情况; 2.在相邻州市的相邻区域有2个以上市(县、区)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严重影响我市的。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1.在全省较大范围或省会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影响我市的; 2.在全省范围内2个以上州(市)发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影响我市的。 较大突发事件包括: 在市内大面积爆发疫情、自然灾害、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市场波动,造成全市政治经济中心或2个以上县(区)粮食及生活必需品等重要物资短缺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包括: 在市内因疫情、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因素引发市场波动,造成全市2个以下县(区)粮食及生活必需品等重要物资供应紧缺的事件。 (四)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7.当敌人以高精确制导武器打击指挥机关、军事目标、重要经济目标和生命线系统或者是当敌人飞临城市上空实施轰炸。 (五)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市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汽车等,或市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汽车等在辖区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5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的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播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案件; 1 0.涉及我市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品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件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有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非公共场所2人以上死亡或手段残忍、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或在学校、党政机关、居民小区内发生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毒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案件; 2.抢劫现金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刑事案件; 3.案件数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洗钱、金融诈骗、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 4.持枪作案或抢劫、盗窃枪支、弹药的案件; 5.伤害县级(含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 6.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或有公安民警伤亡的案件; 7.抢劫、盗窃、走私、贩卖、损毁国家珍贵文物案件; 8.拐卖妇女、儿童5人以上的案件; 9.其他较大刑事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造成2人以下人员伤亡的刑事案件; 2.抢劫现金在5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在1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下,或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下的刑事案件; 3.案件数额在5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洗钱、金融诈骗、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5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 4.制贩毒品在5千克以下的案件,或走私易制毒化学物品在500千克以下的案件; 5.拐卖妇女、儿童5人以下的案件; 6.其他一般性刑事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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