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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马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作者:耿马县人… 来源:耿马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5 8:33:27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I(特别重大)II(重大)III(较大)和Ⅳ级(一般)。《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7.1),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耿马县行政区划内的,或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上报上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县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耿马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对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军民结合,专群结合,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总体应急预案图见附件7.2)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构成见附件7.4)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结合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县人民政府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7.5)

    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具体包括: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县人民政府县长的领导下,成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作为我县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委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县长和政府办主任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驻耿解放军、武警、边防、消防部队负责同志担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县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中所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县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县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县()、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决定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承担市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

    县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办”)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下同),“县应急办”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县应急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县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耿马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县应急办(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联系电话:08836129975

    2.3工作机构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县应急办公室的相关工作;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乡镇、各部门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县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县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县应急中心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指挥协调作用,开展好应急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程序示意图见附件7.3

    3.1预测与预警

    县直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预测预警系统

    县直有关部门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全县人民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 I(特别重大)II(重大)III(较大)IV(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县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县级行政区划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须经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乡镇、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2.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和直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按程序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应事发地请求或有关部门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提出处置建议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报告,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县人民政府处置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乡镇、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乡镇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驻耿单位同政府的关系和协调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县级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5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者个别乡镇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布。

3.2.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或者由事发地乡镇或有关部门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或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紧急状态终止的决定以及决定的宣布、公布由有关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办理。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调查与评估

    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3.3.3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国家援助的,由事发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涉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委员会根据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和跨县级行政区划的突发公共事件,上报市政府后根据实际发布有关信息。

    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组织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人民政府和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耿马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 应急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公安(边防、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江()搜救、矿山救护、森林消防、防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对外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消防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财力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县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县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由县人民政府积极向上级申请给予支持。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县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具体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协调及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委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县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1.帮助解决灾民无力解决的的衣、食、住、医(因灾致病)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倒房)。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组织、提供医疗卫生设备和药品、器械援助。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级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和驻耿武警部队、边防部队、消防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人员防护

    县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乡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县级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对于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电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4.10公共设施

    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县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协同县级相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必要时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统一的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报社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县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 附件

    7.1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作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专用公路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5.数省(区、市)多个地方发生,或全省范围内发生影响我市的特大干旱;

    6.本市辖区内多个县(区)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数省(区、市)发生影响我市的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6.数省(区、市)多个地方发生,或全省范围内发生影响我市的严重干旱;

    7.本市辖区内多个县(区)发生严重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重要江河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重要小(一)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事故或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3.发生死亡510人的山洪灾害;

    4.1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重要江河发生1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2.重要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发生洪水漫坝、垮坝事故或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3.发生死亡5人以下的山洪灾害;

    4.1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数省(区、市)或全省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对我市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市经济发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和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热风、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重点县乡公路、专用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3个县(区)以上范围24小时内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或1个县(区)以上范围24小时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的气象灾害;

    2.3个县(区)以上范围24小时内出现冰雹;

    3.393个县(区)以上范围出现连续2个月月降雨量≤历年同期平均值的40%

    4.当年11月至次年3月,3县(区)以上范围出现日最低气温≤0

    5.因气象灾害造成10人以下、5人以上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气象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2个县(区)以上范围24小时内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2.2个县(区)以上范围24小时内出现冰雹;

    3.392个县(区)以上范围出现连续2个月月降雨量≤历年同期平均值的40%

    4.当年11月至次年3月,2县(区)以上范围出现日最低气温≤0

    5.因气象灾害造成5人以下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失踪),直接经济损失占本行政区域上年地方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本市人口较密集地区大于等于7.0级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市辖区内大于等于5.06.9级地震;

    3.发生在本市相邻州市(或邻国)大于等于6.5级的地震;

    4.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本市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市辖区内人口密集地区大于等于4.04.9级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市辖区内人口密集地区4级以下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河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五)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或本省范围内2个州市发生,或首次发现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本市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斑潜蝇、玉米大小斑病、玉米螟、水稻稻瘟病、粘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松毛虫、松材线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市的有害生物福寿螺、十字花科根肿病、农田菟丝子、蔗扁蛾、西花蓟马等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斑潜蝇:田间调查,斑潜蝇幼虫为害不同作物,平均受害株率达10%-20%(不含20%),损失率达到10%-20%(不含2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

    2.玉米大、小斑病:田间调查,玉米受害叶率达40%-60%(不含60%),损失率达10%-20%(不含2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

    3.玉米螟:田间调查,玉米受害叶率(花叶率)达到10%-30%(不含30%),损失率达到10%-20%(不含20%)时,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

    4.水稻稻瘟病:(1)叶瘟:田间调查,水稻叶瘟病叶率达15%-30%(不含3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2)穗瘟:田间调查,水稻穗瘟病穗率达到10%-20%(不含20%),损失率达10%-20%(不含20%)时,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

    5.粘虫:(1)水稻粘虫:田间调查,虫口密度达16-30/m2时,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2)玉米粘虫:田间调查,虫口密度达201-250/百株,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

    6.稻飞虱:田间调查,虫口密度达1001-2000/百丛,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

    7.水稻螟虫:田间调查,白穗率达到10%-25%(不含25%),损失率达到10%-25%(不含25%)时,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

    8.小麦条锈病:田间调查,小麦受害株率达到40%-60%(不含60%),损失率达到10%-20%(不含2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20%以上。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斑潜蝇:田间调查,斑潜蝇幼虫为害不同作物,平均受害株率在10%以下(不含10%),损失率在10%以下(不含1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

    2.玉米大、小斑病:田间调查,玉米受害叶率在40%以下(不含40%),损失率在10%以下(不含1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

    3.玉米螟:田间调查,玉米受害叶率(花叶率)10%以下(不含10%),损失率在10%以下(不含1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

    4.水稻稻瘟病:(1)叶瘟:田间调查,水稻叶瘟病叶率在15%以下(不含15%),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2)穗瘟:田间调查,水稻穗瘟病穗率在10%以下(不含10%),损失率在10%以下(不含1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

    5.粘虫:(1)水稻粘虫:田间调查,虫口密度在15/m2以下,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2)玉米粘虫:田间调查,虫口密度在200/百株以下,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

    6.稻飞虱:田间调查,虫口密度在1000/百丛以下,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

    7.水稻螟虫:田间调查,白穗率在10%以下(不含10%),损失率在10%以下(不含1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

    8.小麦条锈病:田间调查,小麦受害株率在40%以下(不含40%),损失率在10%以下(不含10%),且该密度的发生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率(%)80%以上。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