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89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2008-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采购目录的编制依据
本目录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和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在2007年度采购目录的基础上,对采购项目进行了细化和金额限定。
二、采购目录的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纳入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省驻临单位,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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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品 目 名 称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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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
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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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
交通运输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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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01 |
公务用机动车辆 |
含轿车、越野车、客车、面包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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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
办公自动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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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1 |
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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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2 |
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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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3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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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4 |
速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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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5 |
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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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6 |
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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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7 |
碎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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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08 |
网络设备及集成项目 |
含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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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
一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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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1 |
电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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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2 |
电冰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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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3 |
吸尘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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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4 |
空气调节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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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5 |
锅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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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6 |
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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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7 |
发电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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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8 |
印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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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09 |
摄影、摄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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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10 |
办公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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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11 |
建筑装饰材料 |
批量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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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12 |
变配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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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13 |
通讯和监测设备 |
涉密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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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14 |
监控设备 |
涉密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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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15 |
文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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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16 |
环保设施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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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17 |
公务制服 |
特殊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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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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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
建筑物的修缮和装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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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
建筑物的新扩改建和安装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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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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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 |
机动车辆的定点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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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2 |
机动车辆的定点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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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 |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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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4 |
会议服务 |
单次预算金额3万元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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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 |
印刷 |
批量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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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6 |
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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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7 |
非生产性的绿化、环保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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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8 |
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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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9 |
其他有要求的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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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和设备、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网络集成项目、交通管理监控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消防设备、体育设备、专用教学设备、运动员比赛专用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试验及检验检测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测绘测量专业仪器设备、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
(二)服务类。专用软件、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推广,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等。
五、公开招标限额
货物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50万元以上、服务类30万元以上,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六、政府采购形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含部门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进行集中采购。对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分散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单项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必须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临沧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批准分散采购后,也必须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组织实施,并将采购合同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人不得将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可由主管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或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
2、单项采购金额虽然不足1万元但批量采购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特殊项目的采购
(一)属突发事件急需的或特殊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除省级统购统配外,一律按规定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当地政府采购。
八、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各县(区)可根据本县(区)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项目及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临沧市财政局备案。
九、本目录及相关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