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房地产去库存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满足广大职工实际需求,经临沧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使用两项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70万元。
二、调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货款额度的规定。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购建房时未一次性提取过住房公积金而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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