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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报件材料加快审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8-09 08:51:00   点击率: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缩审批时间,优化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报件材料,明确供地审批权限,加快建设项目供地报件的受理和报批运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建设项目供地审批权限

  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限文件的通知》(临政发〔2013〕40号)要求,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并获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0.4公顷以下(不含0.4公顷)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0.4公顷以上(含0.4公顷)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原件一份);

  (二)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供地方案请示(原件一份)、县(区)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划拨供地请示(原件一份);

  (三)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拟定的《供地方案》(原件二份);

  (四)发改部门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或项目获得项目建设批准的其他有关文件(原件一份);

  (五)国有建设用地来源的有效证明材料,含城镇分批次农地转用、土地征用(收)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土地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均一份);

  (七)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宗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含用地管理图、供地位置图、宗地图(原件一份);

  (八)具体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一份);

  (九)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原件一份)。

  三、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区)自然资源部门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请示(原件一份,注:0.4公顷以下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的,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的请示一份);

  (二)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拟定的《供地方案》(原件二份);

  (三)国有建设用地来源的有效证明材料,含城镇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收)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土地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四)投资主管部门确定地块产业类型的意见(工业用地需报,原件一份);

  (五)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该宗土地的规划设计条件的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宗地勘测定界报告,含用地管理图、供地位置图、宗地图和其他勘测定界成果资料等(原件一份);

  (七)拟出让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八)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原件一份);

  (九)县(区)人民政府的书面审查意见(原件一份)。

  四、其他要求

  委托中介机构收集组卷的报件资料,必须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相关业务人员报送市局,避免报件材料遗失和规避廉政风险。今后凡是中介机构人员报来的供地报件材料,市局一律不予受理。

  无论是国土资源部门直接组卷报件材料,还是委托中介机构组卷的报件材料,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把关,一是报件材料要齐全;二是要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三是要符合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四是建设用地来源合法、权属无争议、土地面积准确。确认符合报件要求后,按照批准权限,需由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报请县(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先上报市局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再由市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特别是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结合土地市场现状,集体确定宗地招拍挂起始价格,形成县(区)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审查意见,连同其它供地报件材料上报市局。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