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48号)的精神,确保企业和参保人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我市自2019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我市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情况告知如下:
一、降费减负力度大
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法定费率20%降至16%,降低4个百分点,其中,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在2018年阶段性费率19%的基础上再降低3个百分点。
二是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执行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与法定总费率3%相比(单位2%、个人1%),阶段性费率单位和个人分别降低了1.3和0.7个百分点。
三是工伤保险费率(包括按项目参保单位)在现行费率基础上下调20%,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四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我省(统筹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小口径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以此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2018年度全省小口径月平均工资为6710元,比2017年度增加584元,增幅为9.5%;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月平均工资为5179元,比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6126元减少947元,减幅为15.5%。
五是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每10个百分点为一个档次)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基数。
六是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其中:在计发养老金待遇时按小口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二、企业个人都受益
(一)企业及其参保职工受益情况
以我市某企业为例,5月1日前按原政策规定,人均月缴费基数为3690.5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每人应为882元,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每人应为332.1元。5月1日起,调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后,人均月缴费基数为3557.8元,减少132.7元,减幅为3.6%;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每人为648.2元,减少233.8元,减幅为26.5%;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每人为295.3元,减少36.8元,减幅为11.1%。
险 种 | 政策调整前 | 政策调整后 | 受益情况 |
单 位 人均缴费 | 个 人 人均缴费 | 单 位 人均缴费 | 个 人 人均缴费 | 单 位 人均受益 | 个 人 人均受益 |
养老保险 | 738.1 | 295.2 | 569.2 | 284.6 | 168.9 | 10.6 |
失业保险 | 73.8 | 36.9 | 24.9 | 10.7 | 48.9 | 26.2 |
工伤保险 | 70.1 | ―― | 54.1 | ―― | 16.0 | ―― |
合 计 | 882 | 332.1 | 648.2 | 295.3 | 233.8 | 36.8 |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受益情况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可在3107.4元至15537元之间按档次选择,每月可少缴社会保险费113.6元至568.2元。
【点击下载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