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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19-11-26 16:33: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患者给予进一步保障,切实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临沧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92号),《临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2010年第一号)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二)筹资比例

  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比例实行浮动费率。2013年、2014年的筹资比例为5.5‰。从2015年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每年的12月份根据上一年度大病保险运营情况,按以下规定公布次年度的筹资比例和筹资金额(取整到元):

  收支结余(亏损)在10%(不含10%)以内的,筹资比例不变;如连续三年结余(亏损)都在10%以内,但三年累计结余(亏损)超过25%(含25%),次年筹资比例下调(上调)0.5‰。

  收支结余(亏损)在10%(含10%)以上15%(不含15%)以内的,筹资比例下调(上调)0.5‰。

  收支结余(亏损)在15%(含15%)以上的,筹资比例下调(上调)1‰。每年最多下调(上调)1‰。

  新参保的参保人,其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参保当月起按月筹集,月筹资金额(取整到元)=当年筹资金额÷12。

  (三)理赔待遇

  参保人发生的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个人和承保方按下列比例和方式分担:

  个人自付10%,承保方赔付90%。

  承保方赔付的最高限额在同一年度内为20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当参保人跨年度住院治疗时,以入院所在的保险年度保险金额为限累加计算。

  四、政策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政策咨询服务

  广大市民、参保人可致电临沧市医疗保障局政策法规科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咨询联系电话:0883-216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