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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23-04-05 15:02:07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29日公布(临沧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公共秩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有哪些依据?

《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意见》(国办发〔1984〕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1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临沧实际制定。

三、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军用、警用、导盲等特殊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殊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四、如何做好登记与免疫?

(一)养犬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定期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二)城市养犬实行实名登记管理,由养犬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养犬申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取得《犬类准养证》和犬只标识牌;

(三)养犬人将犬只转让、赠与他人的或养犬人的居住地变更的,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四)养犬人所养犬只繁衍增加的幼犬,应当进行养犬登记;

(五)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注销登记,并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城市养犬,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不得户外放养犬只;

(二)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共车站、公交车辆、机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警犬等特种犬除外;

(三)养犬人应及时清除饲养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

(四)养犬人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乘人同意,并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

(五)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文明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戴嘴套、束犬绳和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犬绳、犬链长度不得超过2米;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置无主犬、流浪犬。

六、从事好犬只经营活动应做好哪些工作?

(一)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的犬只应当定期进行免疫、检疫,并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二)单位和个人不得到疫区引进犬只。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三)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所有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四)从事犬只诊疗、经营和犬只饲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疑似狂犬病症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怎么办?

(一)养犬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由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