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
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策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

关于《临沧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审批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3-05-09 17:19:24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临沧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审批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规范化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程,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临沧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审批建设管理规定(暂行)》的起草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临沧实际制定。

三、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包括孟定镇及清水河口岸)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消纳处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四、建筑垃圾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建筑废弃物和工程渣(弃)土,根据用途分类如下:

(一)以废混凝土、废砖、废沙灰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建筑废弃物;

(二)以弃土、余泥、余渣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工程渣(弃)土。

五、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规划选址应具备的条件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避开饮用水源保护区。2023年起,新建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依据临沧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城市开发边界以外进行选址,临沧主城区和孟定镇原则上距城市建成区至少20公里,其他县原则上距城市建成区至少15公里。

六、经营单位申请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的消纳处置核准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应具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的相应场地,并取得建设该项目有关用地许可、环境影响评估、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占用林地、植被恢复方案、建设方案等相关批复文件;

(三)建设方案包括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消纳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及污染防治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备固定式、半移动式或移动式处理设备和手段;

(五)所配置处理设备的作业流程说明;

(六)交通运输路线说明。

七、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审批核准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审批核准实行联审联批工作制度。由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审核,通过审核后,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消纳处置场申报业主核发《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及正式批文。

八、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场土方回填满库容后的关停管理

(一)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场土方回填达到满库容后,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设计规定的用途进行移交,所占土地属于建设用地、“五采区”废旧矿坑和菁沟的,应及时移交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开发利用;

(二)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场涉及复垦及植被恢复,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林业和草原、生态环

境等部门配合,督促经营单位按照方案进行场区复垦及植被恢复,同时做好相关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开具有关证明;

(三)工程弃土消纳处置场经营单位应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场区安全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消除。

九、建筑垃圾处置应遵守的规定

(一)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在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明确建筑垃圾预计产生量、运输车辆、处置去向等关键要素,提供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协议,并按要求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处置许可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路线、时间、装载等要求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消纳处置场所,同时取得处置场所的核销凭证。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和装卸费由建设、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承担。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原则上运送至合法审批的消纳处置场所,确实需要调拨使用弃土的,限于建设项目对建设项目之间的调拨审批,严格控制非建设项目回填调拨、变相设置弃土场的审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临时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场在核准期限内,不能擅自停止接收建筑垃圾。

十、违反规定的处罚依据

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