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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6-02-04 05:06: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22号)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了“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发展方向,强调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要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在城镇常住并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新市民,这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扩大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统筹解决“三农”问题、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全市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农民工工作也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这既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新时期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新常态下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新要求,坚持把农民工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通盘布局、统筹谋划,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转变观念,强化服务,切实提升为农民工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二)牢牢把握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政策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结合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努力探索具有临沧特色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新举措,不断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三)确保实现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目标。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平稳增长,累计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类培训2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努力实现常住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二、工作重点和重要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

1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统筹制定农民工培训工作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到2020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得到一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力争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有机会接受创业培训。着力构建农民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强化各级政府发展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的主体责任,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要紧扣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内涵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市教育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建立健全农民工创业扶持体系,落实“三证合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照一码、一址多照”和集群注册等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强化政策集成。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创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工返乡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创建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市人社局、市委农办分别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扶贫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人民银行临沧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创业登记制度,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创业登记范畴,进一步清理废除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主动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吸纳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原特色农业,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有针对性地做好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建设。(市人社局、市委农办分别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扶持临沧特色劳务品牌发展促进就业。充分挖掘各县(区)优势特色产业、民族民间传统工艺、旅游特色资源等吸纳农民工就业的潜力,探索建立扶持临沧特色农民工劳务品牌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大力引导、扶持、培育一批具有临沧民族文化特色、有较高知名度和综合竞争力的农民工劳务品牌,逐步形成以劳务品牌推进农民工就业、以就业促进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提升劳务品牌质量的机制,发挥劳务品牌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的积极作用。(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市旅发委、市扶贫办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农民工就业。建立健全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加强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积极创建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培育和扶持家庭服务龙头企业发展,不断增强家庭服务龙头企业促进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等合法权益

7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行《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施工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完善适应家政服务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标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重点是小微企业经营者劳动合同法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同级工商、公安、民政、人民银行、税务等部门以及法院要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共同做好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有关工作,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对农民工进行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法院、市总工会,人民银行临沧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合法权益。全面贯彻《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各级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落实农民工与本单位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推动农民工参加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税局、市法院、市总工会、人民银行临沧中心支行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推进农民工持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提高灵活就业参保率。认真贯彻落实《临沧市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切实维护和保障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2016年实现我市社会保险数据向省级集中及全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保护。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加强对高危行业、中小企业的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工伤保险预防、待遇支付及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面。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职业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补偿机制相衔接的制度。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分别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明晰农民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流转管理服务,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分别牵头,市委农办、市人社局、市法院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进一步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和网络化管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农民工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进一步畅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将农民工劳动争议纳入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范围,依法快速调处农民工劳动争议。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工程款纠纷案件先予执行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权益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制度。创新基层工会维权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倾听农民工合理诉求、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基层执法力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范化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切实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市人社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健全和完善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鼓励有关组织成立专业化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将劳动争议、林权纠纷、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简化法律援助办理程序,降低门槛,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获得法律援助。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在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市司法局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法院、市总工会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14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并不断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和扩大项目范围。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和有关要求,落实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政策,促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并依法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公共服务权益与户籍脱钩,逐步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城镇居民权利。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依托乡镇(街道)、社区居民服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服务平台,建设“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分别牵头,市委农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市卫计委、国家统计局临沧调查队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核定公办学校教师编制,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建立输入地接受农民工随迁子女生均教育投入机制,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就业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逐步提高公办学校和优质学校招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比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进入城镇的农民工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免补”政策。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团市委、市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落实免费救治救助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市卫计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7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认真落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有关政策,将在城市稳定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每年将三分之一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农业转移进城人口。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照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实施范围,把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延伸到乡镇。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政企共建”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探索在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安排的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农民工出租。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18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逐步提高各级党代会、人大和政协中农民工代表(委员)的比例,扩大农民工在评选劳动模范及先进工作者中的比例。进一步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落实农民工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加强输入地农民工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工、青、妇基层组织建设,注重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团员,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积极为农民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组织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权利创造条件。(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总工会、团市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加快文化惠民工程建设,关心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进 “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群众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运动。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和企业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创办农民工文化艺术团体,开展农民工文化艺术创作活动。(市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农民工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的工作、生活及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对少数民族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和雇主对民族政策的学习与宣传,尊重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组织进城落户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开展以“城市融入”为主要内容的公益性教育培训,帮助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建立农民工特殊困难援助救助服务机制。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服务。努力推进农民工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市人社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1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继续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在农村普遍建立关爱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的功能,保障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的安全。(市民政局、市妇联分别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市、县(区)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落实有关责任。市人民政府成立临沧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市人社局牵头,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扩大基本公共服务政策覆盖范围,逐步将农民工纳入政策扶持体系。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局、市卫计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