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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10-16 13:14: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为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防范杜绝“小金库”问题,全面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条例》《管理办法》及配置、使用、处置管理配套办法等系列制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坚决摒弃“重购置、轻使用,重支出、轻管理”的落后观念,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严格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主要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用于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要求,不断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充分发挥资产效能。

  二、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条例》《管理办法》等系列制度,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抓好制度的组织落实,筑好“防火墙”,切实堵塞管理漏洞,提升制度约束力和执行力。各部门所属单位要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用设备配置标准及行业特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资产配置效益,逐步探索建立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共用、绩效评价等管理机制。

  三、加强财务管理,持续厘清家底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资产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设置资产台账、完善资产卡片,定期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快资产入账、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资产安全有效使用。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资产的确认、初始和后续计量、处置及披露等事项的会计处理,需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及时高效完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持续厘清家底。

  四、夯实管理基础,强化预算管理

  各地各部门应当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资产使用人、管理人职责,明确资产维护、保养、维修的岗位责任,因使用不当或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要不断加强资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提高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要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资产配置重大事项需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接收捐赠的资产要按照捐赠约定意图使用,资产购置严格纳入部门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五、全面盘活资产,规范收益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盘活国有资产,加大资产调剂使用力度,促进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使用,推进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升资产使用效率和经营性资产使用效益。要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各类收入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等,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依法罚没的资产处理所得款项需全部上缴国库。各单位要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

  六、强化监督检查,压实整改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促进财会监督与党内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发力。要依法接受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坚持全面从严,细化整改措施,压实整改责任,做到立行立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各部门要依法对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要认真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依规提供相应材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