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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征临翔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1-09 16:26:00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临翔区发改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翔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请求给予开征临翔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请示》(临翔发改请﹝2018﹞45号)收悉。为解决临翔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建立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规范临翔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文件精神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814号)要求,依照定价程序有关规定,并报经临沧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征临翔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费标准相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收费方式

  (一)收费范围

  临沧主城区城市规划区内。

  (二)收费方式

  按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人、按户、按面积、按垃圾产生量计收,具体类别分为八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可以选择按人、按桶、按箱三种不同的收费方式缴费,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饭店等可以选择按面积、按桶、按箱三种不同的收费方式缴费。针对同一收费对象,收费单位只能按一种收费方式收取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收费。

  二、收费标准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等按人收、每人每月3元(按编制人数收取垃圾处理费。学校按教职工编制人数收取,不含学生人数,每年按9个月计算)。

  (二)城市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按户收,每月每户10元。

  (三)餐饮娱乐业按面积收,小于等于30平方米、20元/月;大于30平方米、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0.8元,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

  (四)一般门店按面积收,小于等于30平方米、15元/月;大于30平方米、每增加1平方米加收0.5元,每月最高不超过150元。

  (五)自行设置垃圾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饭店等,按桶收,每桶10元(每桶0.32立方米,不足1桶按1桶计收)。

  (六)自行设置垃圾箱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学校、大型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饭店等,按箱收,每箱60元(每箱2.39立方米,不足1箱按1箱计收)。

  (七)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运输车辆须符合规定要求)至处理场倾倒的,按重量收,每吨80元。

  (八)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卫站清运粪便的,按车收,每车300元(每车5吨,不足1车按1车计)。

  三、优惠措施

  对残疾人户、五保户、孤寡老人户和敬老院、福利院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相关要求

  临翔区要严格遵守有关收费管理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强化内部管理,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以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临沧行署物价局关于对临沧县城垃圾清运费收费的批复》(临署价费发﹝2001﹞142

  号)、《临翔区发展计划局关于生态垃圾处理场收取临时垃圾处

  理费的批复》(临发计价格字﹝2004﹞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翔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9日

  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定稿).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