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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发改发〔2023〕35号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01-31 09:02:2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广电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税务局、市通用信息管理办公室,各县(区)发展改革局、县(区)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对《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交易管理规〔2023〕1号)的批示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招标人采取抽签、抽取、摇号、比选、入围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二、依法规范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原则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与招标人依法签订代理合同,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做到拒绝招标人违法违规或其他不合理的要求,对招标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抵制、提醒、纠正和报告,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在代理招标投标业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见证服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见证服务,记录和报告招标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关代理行为,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

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落实服务评价机制

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原则,由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代理服务质量(招标文件编制、业务水平、职业规范)进行评价(详见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评价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动态调整服务评价结果,为招标人自愿选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

五、强化行政监管

(一)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监管,按照《临沧市工程建设项目开评标现场监督记录表》,如实记录现场监管过程。

(二)通畅投诉渠道。积极回应、查处招标投标领域有关举报、投诉、见证发现问题线索,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件,须100%受理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的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全流程监管。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将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要重点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要依法对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检查结果和查处违法行为的信息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云南)”和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附件: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