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沧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印发临沧市关于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临发改联发〔2022〕533号

时间:2022-11-11 09:45:27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fgw/2022-00136  发布机构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22-11-11 09:45:27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各县支行:

《临沧市关于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沧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临沧市中心支行

                                      2022年11月9日

                临沧市关于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经济和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统筹财政、金融资源,强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财政正向激励作用,促进金融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和水平,结合临沧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做优做强金融产业

(一)支持丰富金融组织体系。积极争取省财政奖补政策,对新设立的外商独资法人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设立的合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设立的合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根据中央、省统一部署,积极争取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合理支持地方中小银行补充资本金用于防范化解风险。

(三)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质效。引导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担保业务规模,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增强担保服务能力。

二、支持拓宽融资渠道

(四)支持债券融资发展。加强债券政策宣传和产品推广,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信用类债券的支持力度。邀请有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的专家,对我市企业、金融机构开展债券融资辅导培训。

(五)支持企业开展股权融资。贯彻落实企业上市(挂牌)支持政策,建立上市后备企业储备库,加强跟踪培育和精准服务,抓实资源梯队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优先到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先行规范培育,以培育“专精特新”企业为重点,加快推动更多优质企业通过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提质增效。积极争取省财政奖补政策,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600万元奖励;对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规定分阶段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于在新三板和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按规定补足有关奖励资金。

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六)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成本。落实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按季度开展利率互换,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充分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强化支农支小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督促指导金融机构按规定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

(七)发挥再贷款支持作用。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积极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借用支农再贷款加大乡村振兴领域信贷投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再贷款金额的1%给予财政贴息。用好科技创新再贷款,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企业。支持金融机构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投资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组织推送需求清单,帮助银行金融机构挖掘有效信贷需求。

(八)推动融资担保增量降费。积极争取云南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对上年度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符合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帮助向上争取担保金额不超过1%的补贴;对支农支小担保、再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支出,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帮助向上争取代偿支出的10%予以补偿。金融机构进一步畅通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增强贷款获得、担保续保便利性。

(九)支持健全风险分散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引导各县(区)因地制宜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进一步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健全“政银保”合作机制,推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科技保险,开发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知识产权保险等产品,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科创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四、支持金融机构更好服务重点产业重大项目

(十)强化对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正向激励。参照省级评价办法,开展重点领域金融创新项目评价(包括绿色金融、科创金融、制造业金融、普惠金融、“三农”金融、“信易贷”、产业链供应链金融、债券融资、跨境金融等领域),综合评价市内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成效,向省级推荐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和优秀金融创新项目,对获得“突出贡献奖”、“金融创新奖”表彰的,加强向上汇报对接,争取在省级大型先进典型评选中给予我市名额倾斜。

(十一)发挥财政性资金对信贷投放引导作用。加大金融机构支持临沧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激励力度,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放和金融信贷服务功能联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贷款投放,推动信贷资源向实体经济倾斜。

(十二)强化企业困难问题交办机制。积极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持续完善对接机制,畅通信息渠道,促进实体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定期召开金融工作座谈会、形势分析会、项目推介会,听取金融机构和企业意见建议;定期收集梳理汇总企业反映的困难清单,摸清企业融资存在困难及成因,指导帮助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增进金融机构与企业互信了解,引导调度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提高交办质效。

(十三)创新工作机制服务重大项目融资。建立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与项目贷款联动运行机制,发挥金融顾问团指导作用,协调重大项目合作金融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实现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重大项目前期融资服务工作,保障重大项目融资精准高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基础设施领域的大额长期低息资金支持,加大对综合交通、能源、水利、物流、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金融支持,加快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

(十四)推进做好政府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邀请金融机构参与重大项目谋划,优化项目融资结构,做实项目前期。积极推行“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组合融资模式,用足用好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一定比例的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在合法合规前提下,统筹考虑项目期限、债券市场状况和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合理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比例,对于机场、水利工程、轨道交通等建设周期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项目,适当延长专项债券发行期限,保障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切实防范专项债券债务风险。

(十五)强化对产业链融资支持。依托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探索供应链金融新模式,拓宽抵质押物范围,便利小微企业融资。运用大中型核心企业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系统对接数据,提高融资效率。推进应收账款等线上供应链融资,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其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进行确权,支持上游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

(十六)搭建融资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共享整合。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省级地方征信平台、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进一步采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登记、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环评等信息,健全企业信用数据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机制。增加临沧市征信市场有效供给,培育本土企业征信机构。金融管理部门联合投资主管部门等通过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向金融机构推送重点企业、重大项目贷款需求,开设“惠企政策”窗口,实时推送融资奖励、补助等惠企政策,为企业提供智能化、批量化融资对接服务。金融机构主动对接重大项目,加大对有效投资支持力度。

五、健全常态化协作机制

(十七)强化协同联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金融机构座谈会,了解金融机构诉求,帮助解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中的瓶颈制约。市级四部门联席会议定期收集金融机构反映的问题清单,协调相关县(区)、有关部门加以解决。加强投资与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保障产业强市战略,各行业主管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紧密合作,加强项目信息主动公开,支持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项目前期规划提供融资方案设计。健全常态化协作机制和财政金融联动机制,建立重大项目信贷需求发现推送、放贷条件核查落实与问题反馈、针对性解决项目问题并落实信贷需求的工作闭环,实现实体与金融互为促进、良性循环。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开展信贷发放和管理工作,切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贷款等金融业务健康发展。

以上措施,除明确规定政策期限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享受重复奖补。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操作细则及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精准有效、便利高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