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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沧市沧源永和华能20MW光伏发电项目35kV送出线路 工程项目的核准批复

临发改复〔2023〕272号


来源:    时间:2023-06-07 11:04:1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你们所报的《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报沧源永和华能20MW光伏发电项目35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核准请示》(沧发改发〔2023〕4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临沧市沧源永和华能20MW光伏电站工程的开发建设符合国家政策发展方向,经电站项目业主与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永和华能20MW光伏电站接网工程由华能澜沧江(沧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投资分界点即为产权分界点。该项目目前已完成并网相关手续,同意给予项目核准建设,项目代码2306-530900-04-01-960236。

二、项目建设地点

该送出工程线路涉及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境内。

三、项目业主

华能澜沧江(沧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四、建设内容及规模

线路起于永和华能35kV升压站,止于110kV勐董变。新建

线路长度为8.095km,按单回架空、电缆敷设混合架设,其中架

空线路7.465km,电缆线路0.630km(永和光伏开关站侧0.290km,

勐董变侧0.340km)线路导线截面按150mm2选择。

计划开工时间2023年6月,拟建成时间2023年11月,施工总工期6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工程动态总投资988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六、本工程接入系统方案经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研究评审,请按照双方协商同意的方案完善并网、投资分界及产权分界等相关手续。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输变电设备和材料,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项目业主要依法依规办理林地、土地、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等项目支持性文件,项目严禁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项目须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建设条件后才能开工建设。

七、已取得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

(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临沧市沧源永和华能20MW光伏电站接入系统方案的意见(云电规划〔2023〕261号)。

(二)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沧源永和华能光伏电站35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线路路径走向意见的复函(沧政函〔2023〕26号)。

八、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要求,严格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

九、项目法人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十、请项目业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请沧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该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请按以上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附件: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2023年6月6日

附件: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华能澜沧江(沧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临沧市沧源永和华能20MW光伏发电项目35千伏送出线路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华能澜沧江(沧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3年6月6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水务

局,临沧供电局,华能澜沧江(沧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