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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沧市永德县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接网工程项目的 核准批复

临发改复〔2023〕330号


来源:    时间:2023-07-14 10:55:58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供电局:

你局所报的《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供电局关于核准临沧市永德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接网工程项目的请示》(临电规建〔2023〕7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本工程建设主要为满足临沧市永德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项目电力送出需要。同意该项目建设,项目代码2307-530900-04-05-327511。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供电局作为本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在35千伏水韵变站内扩建35千伏出线间隔1个、新建1回35千伏线路等相关辅助设施。

三、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变电部分:在35千伏水韵变站内扩建35千伏出线间隔1个及安装相关配套设施。

线路部分:新建1回35千伏永德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35千伏水韵变线路,长0.17(电缆)+5.8(架空)公里,导线截面150平方毫米,电缆截面3×185平方毫米。项目全境在永德永康镇境内。

项目总投资743万元,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

四、本项目纳入临沧市“十四五”智能电网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输变电设备和材料,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五、因本项目的配套线路部分为新建,业主要依法依规办理林地、土地、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压覆矿产等项目支持性文件,项目严禁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项目须在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建设条件后才能开工建设。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

(一)《永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永德县垃圾焚烧发电厂接网工程线路路径的复函》(永政函〔2023〕6号)

(二)《关于临沧市永德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接网工程可研评审意见的函》(规划建设研究〔2023〕244号)

(三)《关于印发临沧市永德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接网工程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的通知》(临电规建〔2023〕67号)

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要求,严格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

八、项目法人要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该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按年度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九、请项目法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要求及行业规定,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程、安全保障措施,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永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杜绝违规开工等行为。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请按以上原则开展下一步工作。

附件:1.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2023年7月11日

附件1

招标方案核准意见

附件2

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供电局: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局临沧市永德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接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知人: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临沧供电局

2023年7月11日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务

局,永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