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创业人才 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23-12-22 16:08:4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云南省 “兴滇英才支持计 划 ”创业人才专项资金 ( 以下简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 的 使用 、管理和监督 ,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中共 云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 计划 ”实施办法〉 的通知》( 云党人才〔 2022 〕1 号 )《云南省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财规〔 2023 〕19 号 ) 等 有关文件精神,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业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 于支持云南省 “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创业人才专项涉及的项 目资金。

第三条 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

(一 ) 统一领导,协同推进 。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领导 、协调 、推进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具体由 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州( 市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县 ( 市 、区 )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 位等分工负责, 统筹研究, 共同推进。

( 二 ) 加强管理 ,注重绩效 。创业人才专项资金按照“ 当

年评审 、次年兑现”原则执行 。各州 ( 市 )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要严格对照评选结果,准确申报资金需求,加强人才专项 资金统筹管理,增强财政资金聚合效应。建立健全人才专项资 金绩效全过程管理机制,完善绩效指标体系建设,按要求每年 开展一次绩效评价,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 三 ) 公开透明 ,强化监督 。创业人才专项资金必须符合 各项财经纪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坚持公开透明 、注 重实效 、专款专用 、严格监督的原则 。用人单位每年要聘请第 三方审计机构对当年的创业人才项目支持经费进行审计,并出 具审计报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管理机制。

(一) 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结合创业人才专项入选项目支持情况,测算创业人才专项 次年经费需求,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核准后按 照预算编制程序申报创业人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结合各州 ( 市) 项目拨付资金额度建议,研究确定具体项 目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申请资金下达,及时将下达资金拨 付至用人单位。

3.按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要求牵头组织对创 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情况。

(二) 各州(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1.结合年度本地区绩效评价以及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情况, 于次年年初提出入选项目当年度需拨付的项目经费额度建议。

2.督促本地区创业人才所在企业与人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 审核汇总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 案。

3.对本地区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监督,向省工 业和信息化领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 及绩效管理情况。

(三) 各县(市、区) 行业主管部门

1.详细了解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创业人才所在企业日常运营 情况、入选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等情况,指导创业人才所在企业 与人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

2.对本地区本行业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日常 监督,组织用人单位做好年度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 用人单位

1.履行资金监管主体责任,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开支项目支持 经费,加快资金使用进度,确保专款专用,实现项目目标。聘请 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当年的创业人才项目支持经费进行审计。

2.配合各级相关部门对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检查,按时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自评报告。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创业人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支持 ,“兴滇英 才支持计划 ”项目经费实行竞争性支持,入选人才在培养支持期 内可申报项目支持经费, 经评审认定择优给予。

第六条 创业人才专项项目支持经费最高 500 万元,经费额 度一次性核定,按专项培养支持期分年度拨付,也可按项目进度 情况拨付, 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 1:1 配套。

第七条 入选人才申报的项目若相同建设内容已获得其他 省级项目财政资金支持, 创业人才专项项目资金将不予重复支 持。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创业人才专项资金中项目支持经费的管理和使

用,应由人才所在单位与人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项目预算、用款进度计划、财务管理要求、项目绩效目标、考核 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确保发挥人才专项资金效益。

第九条 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由项目所在企业提出申

请 ,经州 ( 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议后 , 由州 ( 市) 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提出申请拨付额度建议。

第十条 申请拨付创业人才专项资金需要提供相关材料:项

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项目年度资金投入明细和 财政资金使用明细及相关佐证材料;签订的与项目建设、开展、 合作有关的合同、协议等文本资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创业人才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 开支内容、各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不得用于发放创业人才 个人工资绩效奖励,不得用于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楼维修改造,不得用于与支持项目 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创业人才专项资金实行“包干制”管理,经费使 用进度不按年度考核,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 使用,优先满足原人才(团队) 科研需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州(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县(市、 区 )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本地区创业人才专项资金全程监督 管理制度,对创业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 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人才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对存在失职, 弄虚作假,截留 、挪用 、挤占 、骗取人才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违 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及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安排创业人才专项资

金或追回已安排的创业人才专项资金: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等不诚信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道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四)项目建设未有实质性进展;

(五 ) 在云南工作 (或企业连续 、有效在云南省经营 ) 不满

5 年 ;或虽满 5 年 ,但存在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协议 , 中期 或终期考核不合格;

(六)审计发现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

(七)其他不宜安排资金的情形。

第十六条 出现上述不予安排或需退回创业人才专项资金 情形的 , 由用人单位于发生上述情形 30 个工作日内 , 向州 ( 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州 ( 市) 工业和信息化主 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及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对需退回人才专项资金的情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将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明确的退回资金额度及 对应经费下达文号 、科目等信息 ,牵头组织州 ( 市) 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向项目实施单位发函,按原渠道及时退回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 系统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