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3-07-24 03:43: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08-150102-546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3-07-24 0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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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政发〔2013〕6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推进工业强市战略,鼓励和支持我市中小和非公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加快上市融资步伐,规范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根据《云南省中小非公企业上市培育办法》(云政办发〔2008〕125号)、《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12〕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政策为指导,以扩大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直接融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遵循“规范、合理、可行”的原则和“政府推动、企业自愿、市场运作、强化服务”的工作方针,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改制重组并予以培育上市,推进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尽快与资本市场接轨,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引导、示范、标杆效应,促进全市经济跨越发展。
    二、发展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上市一批”的发展目标,积极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
——培育一批。将三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达3亿元以上、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且增速达25%以上的企业;全市工业发展10强企业,优先作为重点上市培育资源企业,对其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确认。
——改制一批。加强对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辅导。将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凤庆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永德糖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滇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茅粮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天鸿高岭矿业有限公司等6户企业作为上市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和上市培育企业规范改制,使其初步达到上市条件。
——上市一批。2016年前,新增2户以上企业上市。
    三、政策措施
    (一)提高认识,优化服务
    各级、各部门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加快企业上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对证券市场和证券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驾驭资本市场的能力和水平,做好对上市培育重点企业的跟踪和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我市上市公司“鑫圆锗业”的引领作用,加强协作与交流。要通过举办资本市场知识讲座和组织上市培育企业到知名院校或上交所、深交所等地学习培训,帮助企业掌握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等基本知识,提高企业改制上市的信心和决心。要依据企业上市需求,积极联系有关证券、会计、法律、评估、投资、担保、咨询等中介机构,采取座谈、联谊、网上咨询等形式,搭建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的对话平台,为企业寻求中介机构咨询和开展上市工作提供便利。对企业改制上市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做到特事特办;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需要处理的历史遗留问题,以“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解决,加快企业上市进程。企业财务会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培育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服务,切实提高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对上市培育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煤、电、油、运等困难,给予优先解决。
    (二)加大扶持,积极培育
    1.争取项目支持。对上市培育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技术中心建设等项目,将其优先纳入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科技创新资金、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专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范围。
    2.加大扶持奖励。根据企业上市工作开展的不同阶段给予扶持奖励。一是对制定上市工作方案,并且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三家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上市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1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帮助企业申请省级专项补助资金50万元。二是对已在云南证监局辅导备案、计划近期上报中国证监会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上市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1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帮助企业申请省级专项补助资金50—100万元。三是对境内上市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已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市政府给予上市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1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帮助企业申请省级专项补助资金100—200万元。四是对境外上市企业,申报材料已由当地上市机构受理的,市政府给予上市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1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帮助企业申请省级补助资金100—150万元。五是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市政府给予上市前期工作经费补助资金1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帮助企业申请省级一次性奖励50—100万元。六是对2016年12月底前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帮助企业申请省级一次性奖励60万元。七是对列入省科技厅“新三板”挂牌上市培育的企业,已完成规范改制的和进入“新三板”正式挂牌上市的,由市科技局帮助企业向省科技厅分别申请30万元、220万元补助。八是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有关上市工作培训、考察、宣传等方面的补助。市级扶持的资金,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审查,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确定给予补助和奖励的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级扶持的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审查并确定列入扶持计划。
    3.实行优惠政策。(1)上市培育企业历年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经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归原企业投资者所有。(2)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和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给予减免;符合享受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要给予及时办理退(免)税;涉及缴纳的相关税收部份,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财权和事权相一致的原则,作为政府对企业的奖励,地方分享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和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级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足额安排扶持企业发展。(3)企业成功上市后,以企业上市前一年度缴纳税收市内地方分享部分为基数,三年内同口径超基数增量部分(扣除原已享受过的税收优惠政策)的50%作为政府奖励企业。(4)上市培育企业在改制中,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改制后,股份制企业利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利用其他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等转增股本的,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5)上市培育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原行政划拨土地可依法办理出让手续。(6)已完成辅导的上市培育企业,申办房产等有关证照可先行办理,该证照名下的权利,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不得进行担保抵压、转让或其他形式处分。(7)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先办理报批手续,优先保障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纳入或者上报纳入重点建设项目。对上市培育企业引进的人才,在落户、人事等关系挂靠方面除参照政府相关人才引进办法执行外,应予优先照顾。
    (三)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1.强化领导。企业上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落实。为确保企业上市工作有效开展和取得实效,成立临沧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招商合作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环保局、科技局、安监局、国资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临沧银监分局、人行临沧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围绕国家和省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企业上市规划和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措施,协调企业上市的相关事宜,发挥政府在企业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中的组织、引导和扶持作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兼任,工作人员从市级相关部门抽调。主要职责: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制定和完善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相关配套政策并督促落实;负责企业上市的日常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推动企业上市,指导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开展此项工作。
    2.强化管理。要建立上市培育企业档案库,掌握上市培育企业基础资料并及时更新;跟踪上市培育企业工作进展情况,达不到条件或取消上市计划的予以剔除;符合条件但未列为上市培育企业的应及时递补。符合《意见》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当填写《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按照属地原则报所在县(区)工信局、财政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联文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上报。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资料:资金申请文件;承诺书;云南省中小和非公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上市计划和方案以及有关上市工作的进展情况;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上市辅导协议复印件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获得中国证监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国外上市管理机构受理上市申请材料的正式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买壳”上市的企业还应当提供股权交易证明文件及工商登记注册地变更证明;实现成功上市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关上市证明材料。
    3.强化监督。对确定为重点培育的上市企业,要制定上市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为企业上市做好基础工作,并建立财务及信息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临沧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上市工作的有关进展情况。在培育企业上市和促进上市企业发展中,各成员单位必须全方位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4.强化宣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金融证券及资本运营知识和企业上市的有关政策,提高全社会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认识,为引导和支持企业上市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临沧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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