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临沧市市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6-04-11 10:12: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08-150127-925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6-04-11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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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6日,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临沧市财政局、云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临沧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临沧市旗山路支行联合印发了《临沧市市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临工信发〔2016〕6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作以下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及相关政策依据
    2015年2月29日,经省政府同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省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要求“省、州市、县(市、区)3级设立‘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担保基金”。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云政办〔2014〕64号)精神,根据《云南省省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云工信企服〔2015〕60号),结合临沧实际,市工信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省联社临沧办事处、邮储银行临沧市旗山路支行起草了《临沧市市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多次讨论修改,2016年3月12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省联社临沧办事处、邮储银行临沧市旗山路支行四部门联合印发。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分为总则、来源用途与规模、担保基金的管理、风险管理、追收和代偿、附则六章共二十五条。
   (一)总则共4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市级安排专项用于云南省 “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市级贷款担保的财政资金,担保基金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工信委下属事业单位)托管。贷款企业必须是在我市已获得“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补助的由当地民营办推荐的微型企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债权人约定,当受保微型企业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存入承贷金融机构的担保基金总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代偿完为止。
   (二)基金来源、用途与规模共3条。
    1、基金来源:市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级担保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2、基金用途:用于 “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贷款市级担保及贷款呆账损失市级应承担的代偿资金。
    3、基金初始规模:70万元,根据发展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后再适当调整。
   (三)担保基金的管理共4条。提出了担保基金的组织管理,建立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日常管理机构,明确了监管会组成部门、相关职责和日常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一是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省联社临沧办事处、邮储银行临沧市旗山路支行组成市级“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二是市政府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设立担保基金管理账户,接受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监督。
  (四)风险管理共5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加强对“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建立健全担保业务动态监测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根据监管会批准的工作计划,与省联社临沧办事处和邮储银行临沧市旗山路支行签定担保协议,明确担保的范围、内容和贷款额度。明确了各承办单位和承贷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的贷款管理责任,加强风险管理。
  (五)追收与代偿共5条。明确了微型企业培育贷款的使用和出现呆坏账的申报程序和承担比例。如出现呆账省、市、县(区)、承贷金融机构分别按55%、20%、20%、5%的比例承担呆账损失,
  (六)附则共4条。一是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定期向市工信委、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二是要求各县(区)设立相应的担保基金。三是经市政府批准担保基金撤销后,剩余资金交回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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