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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赋予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部分行政职权的公示


来源:临沧市科技局    作者:临沧市科技局   时间:2024-01-29 10:10:0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以及《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沧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开发区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临政发〔2023〕17号)要求,临沧市科学技术局将部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委托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实施。

一、委托事项

委托机关依据《临沧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开发区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023年版)》,委托受委托单位行使以下行政许可事项的市级行政审批职权:

《临沧市人民政府赋予各开发区部分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A类、B类)。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5年,自2023年11月24日至2028年11月23日止。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需要调整委托事项名称的,按照相关规定自动调整;因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调整,导致委托行政职权事项无法实施或者不再需要以委托方式实施的,相应具体行政审批职权事项的委托自行终止;委托机关职能职责发生改变,不再具有相关职权的或者在委托实施过程中,受委托单位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本委托自行终止。

三、委托机关权责

(一)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行政职权范围及其权限内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被委托机关有过错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委托机关可以依法追偿被委托机关的过错责任。

(二)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对委托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指导受委托单位编制委托事项办事指南及业务手册,组织受委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四)对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适时开展检查和抽查。

(五)发现受委托单位违规或者不当的行政职权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四、受委托单位权责

(一)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受委托职权,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使。

(二)负责编制受委托事项的办事指南,及时将受委托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示。

(三)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按照统一的规范、文书、程序及途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四)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培训和定期检查,确保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定期按要求向委托机关报告受委托事项实施行政职权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五)超越委托权限或违法、违规实施委托事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六)受委托单位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

特此公示。

临沧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