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工业商务和科技信息化局:
《临沧市农村科技示范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沧市农村科技示范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临沧市科技局
2018年5月3日
《临沧市农村科技示范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扶持和发展农村科技示范户,是向广大农民群众普及先进实用技术,进行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民科学素质的重要途径,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美丽、农民富裕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我市农村科技示范户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科技示范户(以下简称示范户)是指农村热爱科学、爱学技术,带头采取先进实用技术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并具有一定规模,群众公认、乐于助人、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户。
第三条 示范户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科技培训,带头使用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等,提高科技素质和生产水平。
(二)带动周边5户以上的农户,积极传授科学技术和生产经验,传播科学生活方式。
(三)提供必要的科技示范条件,支持农业专家做好技术示范推广工作。
(四)遵守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对示范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积极向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反映群众学科学、用科学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对农业生产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当好科技推广与生产的参谋。
(六)履行技术服务协议,及时准确提供生产和技术指导服务等有关信息。
第四条 各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示范户的组织、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示范户的遴选方式
第五条 遴选示范户要在农户自愿申报基础上,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及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选优的原则。
第六条 示范户的条件:
(一)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具有较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在社会主义乡村振兴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热爱农业科技,立志现代农业建设。
(三)家庭主要劳动力长期从事农业生产,至少有1名劳动力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
(四)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生产水平及技术水平较高。
(五)拥护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群众公认,乐于帮助和带动周边农户依靠科技发展生产。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农民技术员、种养大户、绿色证书获得者等,对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农户,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第七条 示范户遴选程序:
(一)在遴选示范户的村公布示范户遴选条件、程序和时间。
(二)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农户自愿申请,填写示范户申请书;
(三)村民委员会择优推荐,在本村范围内公示3天后,报县级科技管理部门。
(四)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上报示范户进行考察审核并报市科技局。
第三章 示范户的审批
第八条 由村民委员会初选推荐,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考察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发布,发放牌匾。
第四章 示范户的考核
第九条 建立示范户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科学、规范、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示范户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一)考核时间。定期或不定期入户考核相结合。
(二)考核单位。由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示范户的绩效考评工作,在完成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后写出专题报告报市科技局。
(三)考核内容
根据农业科技示范户工作各项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为:
1、示范户参加培训情况
2、示范户对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入户率
3、示范户实际辐射带动农户数量
4、示范户辐射农户对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入户率
5、辐射农户对示范户的评价
四、考核办法
(一)县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小组以看、听、查、访的办法,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入户与示范户座谈等方法进行。
(二)示范户奖惩措施。示范户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示范户,给予表彰奖励或一定的科技项目支持,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下年度不再选用,并收回匾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临沧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