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营造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云南省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8〕98号)。为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等更好地理解我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任务和内容,凝聚人心,积极营造创新环境,现就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方案》),提出进一步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健康发展,要求各地要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改革的方向、抓紧制定具体改革方案,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之后,按省委、省政府要求,由省科技厅负责结合云南省情制定我省的实施方案。期间,向16个州、市人民政府和相关省属部门、省科学技术奖评委征集了意见。最后,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云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改革的重点任务
《方案》提出了3项我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一是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二是引导我省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三是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一)改革完善我省科技奖励制度
这项任务是《方案》的重点,主要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奖励申报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建立定标定额的评审制度;调整奖励对象要求;加强资格审查;严格落实政府部门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划分;增强奖励活动的公开透明度;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强化奖励的荣誉性。
(二)引导我省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
这项任务的重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方案》,除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外,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直各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已设奖项的应及时清理并取消。
(三)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这项任务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引导包括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设立规范的科技奖项,全方位营造创新环境。
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几项具体措施和内容
(一)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
该项改革措施是与以往奖励制度相比变化最明显的一项。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今后不再由项目完成单位自荐,然后推荐单位审核后推荐报奖,改由具备资格的提名者主动通知被提名者申报奖励,没有被提名的项目自荐不予受理。实施提名制一方面是学习诺贝尔奖等国际知名科学技术奖的做法,另一方面是加大行业专家的话语权。提名制的实施将促进提名者加强平时调研,深入基层调查、了解,使实施效果好、知名度高的项目更容易脱颖而出。
(二)调整奖金
我省现行的奖金标准是2009年制定的,从顺应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我们将适度提高奖金标准,增强科技人员的获得感。具体调整数额将在后续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过程中确定。
(三)调整奖励对象
1.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这三大奖的奖励对象由“公民”改为“个人”。
“公民”强调是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员,“个人”则没有国籍限制。这个改变体现了我省包容、开放的姿态,意味着只要是在为我省的发展作贡献,即使科学家没有中国国籍,他的项目也可以参加我省科技奖励评审。在实际工作中,这个变化将解决以往中外合作项目只奖励中国公民,不奖励外国公民,变相否认国外人员贡献的问题。
2.合理增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获奖项目的奖励人数。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的获奖项目数量按照杰出贡献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顺序逐级增加,呈现正金字塔形。考虑到项目实施的难易程度,每个项目的奖励人数则正好相反,呈现倒金字塔形,高等级获奖项目的奖励人数要多于低等级获奖项目的奖励人数。
同时,2010年以来我省按照国家奖的做法,同等级不同奖种的获奖项目奖励人数不同。其中,科技进步奖最多,每项奖励人数比同等级的技术发明奖多2人,比自然科学奖多4人。经过几年的运行,我们发现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的奖励人数偏少,如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数只有5人,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数只有3人,会导致部分完成人员不能得到奖励。从公平角度出发,这次《方案》提出合理增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获奖项目的奖励人数。具体奖励人数将在后续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过程中确定。
(四)引导我省科学技术奖高质量发展
《方案》中提出,除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外,省以下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直各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已设奖项的应及时清理并取消。出台这项政策主要是因为《国务院方案》明确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单独设立一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除此之外,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
这项政策对我省当前的科技奖励工作影响较大,因为全省16个州(市)均设立有科学技术奖,129个县(市、区)中有65个设立了科学技术奖,按照《方案》,这些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均要予以取消。短期来看,对基层科技人员有一定负面影响,但从长远看,对提高国家和省级科技奖励的权威性效果明显,并将推动基层科技人员攻坚克难,提高科研质量,向高等级奖励发起冲击,带动我省科技水平整体提升。
(五)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从国家层面来讲,希望全社会都关注科技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创新环境,带动更多的人投身科技事业。所以《方案》提出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对于这项工作来说,如何使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规范运行是重点。为此,《方案》中明确提出不允许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要求奖项以公益化、非营利性为原则,并将规范运行的社会力量设奖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科技厅还要联合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的奖项进行监督和指导。通过这些措施把经济实力差,难以长期维持,以及期望从报奖人员身上牟利的不规范奖项予以淘汰,把资金实力和组织保障都较强的社会力量设奖逐步培育成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