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调动干部职工敬业奉献的积极性,体现以人为本和组织对干部职工的关心爱护,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形成干事创业的强大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云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落实工会关爱职工福利的相关规定
1.干部职工生日,为职工订购价值300元的生日蛋糕。由局机关工会落实。
2.节日慰问。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给予每位干部职工每个节日购买300元内慰问品,由局机关工会落实。
3.组织开展有益干部职工身心健康的“三八”、“五一”、“五四”、“七一”、“八一”等纪念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工会、妇委会、青工委等作用,广泛组织干部职工开展读好书以及室内外文体活动。活动方案按程序报审批准后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经费按参加活动人员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列支。
4.对光荣退休的干部职工,在退休的当月颁发荣誉证书和1000元以内的纪念品。
5.生病住院探望慰问。干部职工生病住院治疗、生育,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告知工会。由局分管领导率相关人员到医院进行看望问候,并向生病住院人员发放慰问金,标准为500元。
6.丧事安抚慰问。(1)干部职工及离退休干部去世,以单位名义敬献花圈,局领导和工会参加告别仪式或去家中慰问,给予慰问金1000元。(2)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相关科室、单位及时告知工会,由局分管领导率相关人员进行看望问候,并送慰问金500元。实行土葬的不执行以上政策(按现行国家殡葬政策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
二、其他关爱
7.组织干部职工进行常规体检。由局机关、各下属事业单位每年自行组织干部职工(含聘用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常规体检。
8.每年开展1—2次干部职工心理健康讲座(辅导),促进干部职工身心健康,营造团结和谐务实工作氛围。
三、其他规定
11.对所有工会会员及离退休干部职工的住院慰问,原则上一年慰问一次。如遇重大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四、执行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临沧市民政局(工会)关爱干部职工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