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沧市民政局党组工作制度

时间:2020-11-24 16:57: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mzj1/2023-00084  发布机构  临沧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0-11-24 1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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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共临沧市民政局党组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局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三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1.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3.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4.重大改革事项;

5.人事任免等事项;

6.重大项目安排;

7.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8.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9.审计、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

10.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11.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12.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组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六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党组会议由局办公室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由局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七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八条 按时召开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一)党组书记负责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根据上级组织部门要求时间召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增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成员为党组成员,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民主生活会期间不得请假。

(二)民主生活会要充分准备和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会前要确定会议主题,制定工作方案,组织理论学习,广泛征求意见,开展交心谈心,撰写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三)党组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分门别类,归档整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

(四)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持召开会议,通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范围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民主生活会结束后,以党组文件形式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

(五)局机关党委具体负责民主生活会有关资料收集、报送及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九条 党组建立廉政建设谈心谈话制度。

(一)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谈心谈话要经常性、全覆盖,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局党组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谈;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下属单位班子成员谈;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与科室、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谈;机关党委书记与各支部书记谈(社会组织党委书记与社会组织各支部书记谈);各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党员谈。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二)谈心谈话采取集中谈和个别谈相结合,通过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紧扣“责”和“廉”,日常交心谈话、提醒帮助谈话、考评反馈谈话、职务调整谈话、批评诫勉谈话。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以诚相待、有的放矢、教育疏导的原则,全面掌握了解谈话对象的思想状况、工作状态、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到实在有效。谈话每半年至少1次。

(三)相关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开展党风廉政谈心谈话是对党员干部经常性的政治体检。要突出谈话实效。坚持抓早抓小,早打招呼、早提醒,通过谈心谈话及时解决在信访举报、巡察反馈、案件查办和日常监督执纪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变“函询”为“面询”,变“背靠背”为“面对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避免干部犯错误,体现监督执纪的“温度”和柔性。要强化保障落实。机关党委、社会组织党委、局办公室要做好谈心谈话提醒工作,提前做好计划安排,谈心谈话过程中认真记录、全程留痕,督促抓好有关问题的整改落实,谈心谈话情况每季度收集上报一次。

第十条 党组建立廉政风险岗约谈制度。

(一)廉政约谈对象:市民政系统干部职工,重点为科级以上干部;社会组织党委委员。通过廉政约谈,督促约谈对象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等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

(二)廉政约谈内容

1.对上级决策部署、局党组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不力的;

2.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

3.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民政部门和社会组织形象的;

4.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履职不到位,致使出现工作隐患的;

5.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出现不稳定因素的;

6.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落实不力的;

7.存在“慵懒散”、推诿扯皮、不敢担当、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的;

8.不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遏制“四风”不力,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但情节轻微,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9.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如涉黑涉恶苗头性倾向。

(三) 廉政约谈方式和程序

可单独约谈,也可以集体约谈。

1.约谈准备。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书面通知,明确约谈内容、时间、地点。期间,机关党委、社会组织党委、局办公室对被约谈人的廉政承诺或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约谈人报告。

2.正式约谈。党组成员是约谈人,机关党委(社会组织党委)或局办公室参加1人记录。约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面教育、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相关纪律,尊重、维护被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恰当。被约谈人员要如实陈述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3.约谈记录。约谈过程,全程记录,必要时要留存音像档案。被约谈对象要认真阅读约谈记录,对记录不准确的地方,有权要求改动,对记录无异议后,在约谈记录上签名确认。

4.资料归档。约谈人向局党组领导汇报约谈情况。记录人整理约谈材料存档。

5.保密纪律。廉政约谈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党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 市民政局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新闻发言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全局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发布的新闻信息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应请示市委市政府。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局办公室新闻宣传人员为新闻发言人的联络员。

(二)明确新闻发言人的职责。通报市民政局重大工作、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导下,做好外地记者到我局采访的接待工作。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三)新闻发布会的审批与管理。新闻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信息。或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也通过局政务网站发布新闻信息。新闻发布会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须履行审批手续,获准后方可举行。新闻发布会内容和主题的确定,可由局办公室根据局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直接提出。局新闻发布会由主要领导审批;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新闻发布会,根据局有关会议决议或局长批示进行;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宣传部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党组建立学习制度

(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年不少于8次。党组研究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每年各不少于2次。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局党组成员和处级干部参加,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参加学习的人员范围。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每季度开展不少于2次,每年不少于8次,由机关党委拟定主题及方案报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抓好落实。主要内容: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法律、历史等各方面的综合知识;开展研讨,班子成员围绕学习主题开展研讨,可扩大到科室负责人。2020年起参照市委宣传部下发的主题安排学习内容组织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开展调研活动,每年完成1篇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

(二)干部职工学习制度、读书会制度。时间原则上为每月最后一周周五,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主要任务:⒈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党组会决定的事项;⒉学习民政工作业务和各项规章制度;⒊学习中华传统美德和法律法规;4.学习时事政治、信息网络、经济知识、扫黑除恶法规及一切有利于提高自身素质的知识。学习材料的准备:月初各科室提供需要学习的内容,由办公室统筹安排,报值班领导审核同意后组织学习。

(三)学习培训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频次,一般每半年举办一次。培训内容:“万名党员进党校”、民政业务知识及政策法规。培训内容的确定:年初各科室提出当年培训计划,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培训会议的组织:由选定的培训内容涉及科室准备好培训材料,分管领导召集组织开展,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学者进行授课。

二、中共临沧市民政局机关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一条 机关党委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机关党委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机关党委扩大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贯彻上级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和意见。

2.研究决定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讨论、审批机关党委所属单位党员发展工作。

4.讨论、决定党内表彰事宜;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审批对违纪党员的处分。

5.研究和部署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

6.讨论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7.研究机关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讨论决定必须由机关党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机关党委会议事程序

1.坚持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机关党委会议议题由机关党委办公室收集,书记或副书记确定。凡属重大决策或政策性较强的问题,由机关党委办公室在会前通知党委委员。提交会议讨论前,必须进行调查研究,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形式。

2.机关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能作出决定。

3.机关党委会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三条 机关党委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机关党委办公室印发通知,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委会原则上一年不少于2次。

三、中共临沧市社会组织委员会会议制度

中共临沧市社会组织委员会在市“两新”工委和市民政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市“两新”工委和市民政局党组负责,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社会组织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社会组织党委委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社会组织党委扩大会议。会议由社会组织党委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内容:研究贯彻落实局党组和“两新”工委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的意见;审议向局党组、市委“两新”工委报送的重要工作;研究决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坚持党建工作与社会组织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开展、同步检查,将党建工作融入社会组织的各个环节之中。做好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和评选表彰的政治审查,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应向上级党组织进行1次书面述职。

社会组织党委党风廉政约谈制度、党费日制度、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季度星评选制度和党员积分制管理制度,执行局机关党建工作有关制度。

四、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1.支委会。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由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支部委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对党支部重要工作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等。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2.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开展党支部选举工作,推荐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决定其他重要事项,如党支部学习扫黑除恶法规、专题组织生活会等。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党支部每月组织政治学习一次。

3.党小组会。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4.党课。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上党课。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每个支部每年上党课不少于4次。

五、临沧市民政局党员积分制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岗位、重在日常,因地制宜、分类管理,量化考评、动态调整,简便易行、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积分内容

积分由基础分、履职分、加分、扣分四项组成。

1.基础分。每年为60分。主要考核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参加党内活动的情况。

2.履职分。每年为35分。主要考核党员履行岗位职责、履诺践诺和在工作学习中积极奉献、主动作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3.加分。在工作、学习中作出突出贡献,受到中央、省级、市级和局党组、党委表彰的;所写理论文章在中央、省、市报刊发表的;参加各类比赛获奖的,给予相应加分。

4.扣分。主要根据党员不落实和未完成基础分、履职分相应的项目,在工作中出现错漏、失误、不到位、不尽责、不作为等情况,由党支部如实填写台账,核实认定并据实扣分。

(三)操作程序

1.建立工作台账。各支部要建立起支部活动情况统计表、党费收缴情况统计表、完成支部交办工作任务情况统计表、党员学习情况统计表等工作台账。

2.做好记录统计。由党支部推选记录员,做好记录、统计工作。记录员一般由支委担任,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可推选一名思想品德好,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协助做好记录统计工作,不设支委的支部可选一名能胜任的党员担任记录统计员。无特殊情况,记录统计员一般不得随意调整。记录员主要负责党员日常考勤考核、工作情况收集、台账填写、积分公示、上报等日常工作。

3.党员据实申报。党员每月完成支部安排的工作或自主完成某项任务后,及时向党支部报告,记录员做好记录,其他党员群众也可向支部反映加分、扣分事项。

4.支部审核认定。党支部每季度召开支部会议,根据党员每月的积分申报情况,通过民主评议后按照积分标准给予量化打分。

5.季度考核公示。各支部分别成立党员积分考核小组,根据支部审核情况、日常记录、台账资料和群众反映,每季度考核认定党员的积分情况,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的查询、监督。季度考核认定的积分,要逐一记入党员积分手册及管理台账。党员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向所属党组织进行反映,党组织调查核实后,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处理。

6.民主测评。测评工作在年终进行,以支部为单位对每一位党员进行测评。参加测评的人员可以邀请上级党组织成员及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四)积分运用

党员量化积分考评结果,作为党员参加评先推优活动和对党员进行重点帮教以及组织处置的重要依据。参照标准:党员年度积分在90分(含90分)以下的,取消其参加党内组织的各类评先推优推荐资格,年度综合考评不得评为一等奖等次;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下的,由支部委员会安排专人进行谈话教育,指出问题和不足,明确整改方向;得分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支部书记负责对其进行重点教育,督促其认真整改,经教育后仍没有悔改的,由支委班子成员共同讨论决定后报告局党委对其进行末位交流。党员连续两次年度考评积分低于60分的,按照不合格党员处置。凡是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五)工作要求

1.组织领导。各支部成立积分制管理工作小组,支部书记作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和监督,建立党员积分管理台账,明确具体责任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2.强化检查。局党委将安排专人每季度对各支部落实此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单位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各支部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3.严格奖惩。各支部必须认真落实此项工作,对发挥作用明显的支部,局党委将给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典型进行推广、交流、学习;对此项工作组织不力、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支部年度考核先进资格。

六、党员季度星评选制度

第一条 党员季度星的基本条件

1.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立足岗位,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严于律己,廉洁奉公,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坚持原则,积极同消极腐败现象和不良行为作斗争。

4.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深切联系群众,了解群众,关怀群众;为群众办实事,深受群众好评的党员。

第二条 评选办法

1.各党支部每季度开展一次,根据党员现实表现和条件,评选出2名季度星。

2.季度星在公开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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