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民政局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时间:2021-05-25 11:35: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311-124701-541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1-05-25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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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临沧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临财行发〔2014〕178号)和《临沧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临沧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临财行发〔2020〕429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差旅费报销项目及标准

  (一)报销项目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住宿费报销标准

  1.工作人员赴省外出差的,按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出差住宿费标准表》限额执行(详见附件)。

  2.工作人员赴省内出差的,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80元;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3.工作人员赴市内出差的,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20元,处级人员每人每天26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00元。

  (三)伙食费、交通费报销标准:(见下表)

级别

城市间交通费

(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

(按出差自然天数算)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

省外

省内

市内

处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二等舱(不包括旅游船);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按云南省省级机关赴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其余

人员

  二、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一)出差审批程序

  1.根据出差依据文件和内容,由出差人通过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公务之家APP平台,在网上申请和审批。

  2.局班子成员出差和工作人员市外出差需报局长审批。

  3.工作人员市内出差报分管领导审批。市内出差是指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县(区)、乡(镇)、村(社区)、群众家等进行检查、督查、考核、调研、帮扶等公务活动。

  4.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发现弄虚作假,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城市间交通费报销

  1.交通工具选择。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当地客车能直接到达的州市(含州市所辖县区),工作人员原则上乘坐客车。乘坐飞机、动车和轮船的需经局长审批。

  2.交通费报销。经批准出差可凭票据报销订票费、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经领导同意方可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往返各一次),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不得报销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出差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绕道的,应事先报告局长同意(附领导审批绕道情况说明),未经批准,非客观原因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出差期间非客观原因未按出差时间往返的需报领导同意,附情况说明,并且此期间不能报销差旅费。

  3.市内交通费:乘坐公务用车或接待单位统一派车的,工作人员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由驾驶员凭票据报销加油票据、高速公路管理费。

  (三)住宿费

  1.出差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实际住宿费用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凭住宿发票附该酒店说明报销)。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2.出差当天往返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可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不予报销。

  4.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能在村委员会和群众家住宿,确因工作需要住村委会、群众家里的,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并由收款人开具收据或收条(需加盖公章或有收款人姓名)。

  5.积极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出差人员在县、乡(镇)开展公务活动的住宿地点应选择安全、经济、实惠、便捷的宾馆住宿。

  (四)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交纳伙食费凭条作为报销附件。

  2.出差期间(含在途)涉及接待已按规定报销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3.当地或接待单位有伙食费收取标准的,按当地或接待单位规定的标准缴纳(伙食缴纳凭证作为报销出差伙食补助的依据)。当地或接待单位没有伙食费收取标准的,根据工作人员报销伙食费的标准每人每天缴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

  4.原则上不能安排在村委会和群众家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在村委会、群众家里用餐的按实际用餐情况由工作人员全额缴纳伙食费,村委会及村干部、群众不承担伙食费。

  5.接待单位应按规定提醒被接待人及时结清住宿费,按规定收取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须按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交财务部门入账,严禁个人违规保管现金。

  (五)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票据的使用

  1.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两个项目开具。

  2.到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缴纳公务出差个人伙食费和交通费时,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票据》,并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两个项目开具。

  3.上述两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可使用税务发票或自制收据(需加盖公章)。

  (六)其它

  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长期抽调参加的工作队;省民政厅、市级组织人事部门等调训、挂职锻炼、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经同意可继续教育),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等费用的报销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严格支出报销审核

  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坚持一事一结算,出差结束后在7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因公出差,原则上不能向单位借支现金,用公务卡统一结算,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地方,由个人垫支,回单位后及时报销差旅费。根据《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沧市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办通〔2021〕27号)相关规定,实行公务人员出差网上申请、审批、报销,机票、火车票、汽车票、住宿宾馆等网上预订,公务卡快捷支付、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动还款。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参加会议或培训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适用于市民政局机关以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6月1日起执行。《临沧市民政局内部管理制度》(临民发〔2020〕27号)“第十三项、临沧市民政局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未尽事宜,按《临沧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临财行发〔2014〕178号)、《临沧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临沧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临财行发〔2020〕429号)和《临沧市财政局关于缴纳市内交通费和到基层缴纳伙食费的补充通知》(临财行发〔2018〕44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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