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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民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6-06 10:31:0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mzj1/2023-00173  发布机构  临沧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3-06-06 10:31:05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各县、自治县、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和《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办发〔2021〕13号)要求,不断巩固提升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成果,有效解决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困难群众申办低保、特困供养难题。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民发〔2022〕234号)精神,结合临沧市实际,现就全面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重要论述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立健全居住地、户籍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协同机制,实现困难群众在居住地和户籍地均可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业务,推动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经办服务高效便民。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好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困难群众申办低保、特困供养难题,方便群众快捷办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证明材料,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救助内容,持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坚持主体责任有效落实。严格履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级民政部门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履行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复核的协助配合责任,形成权责清晰、机制顺畅、高效协同的工作格局。

坚持制度运行平稳有序。居住地、户籍地低保和特困供养申请办理流程、对象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核算、财产状况认定方法等严格按照《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全市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运行平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延续性。

二、工作重点

(一)准确把握居住地申请低保、特困供养条件。在居住地生活的云南省户籍人员,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可由一名持有居住证满一年以上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非云南省户籍的,可由一名云南省户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居住地提出申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持有居住证且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云南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可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居住地村(居)委会可代为提出申请。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保障范围。

申请人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时,须提交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居住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连续缴存证明,房产证、购房(租房)合同、宅基地使用证、建房许可证、结婚证,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临沧市户籍证明等能真实反映长期居住的相关材料。患有精神或智力残疾无法有效提供相关证明的,可由村(居)委会核实后出具长期居住证明,村(居)委会对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真实性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认真甄别核实。

(二)规范执行居住地社会救助标准。在居住地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应当执行居住地收入财产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居住地低保补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发放救助金。对在居住地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居住地县(区)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人员,在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严格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属实后,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提请县(区)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需户籍地配合开展的调查事项,由居住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发出协查请求。

(四)限期办结居住地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居住地低保、特困供养申请办理时限和户籍地申请一致,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以及有需要户籍地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五)严格落实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动态管理。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规定动态复核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后家庭人口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根据核查情况报请县(区)级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复核后不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或帮助落实低保等其他救助政策。需户籍地配合开展的复核事项,由居住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区)级民政部门发出协查请求。在居住地获得救助的对象,若居住地发生变化,应向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主动报备。经居住地县(区)级民政部门查实,确已离开居住地生活达1年以上的,可停止发放低保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对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理顺工作机制。要加强协同配合,对居住地请求协助调查核实、动态复核的事项,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在收到协查请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并确保结果准确详实。

(二)强化培训指导。各县(区)民政局要把开展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作为推进全省社会救助改革创新和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效能革命的重要举措抓细抓实,强化政策培训,指导基层开展好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工作。

(三)精简证明材料。对于居住地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供养所需提供的材料,要应减尽减、公布清单。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以及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群众提交。难以有效提供的证明事项,采取告知承诺制替代家庭经济状况有关证明的办法,不得要求申请人往返于户籍地和居住地,增加群众负担。

(四)密切跟踪评估。各县(区)民政局要密切关注本地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减情况和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及时进行动态数据比对,调整完善措施,做到动态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县(区)、乡镇(街道)两级要对成功办理居住地申办低保、特困供养情况认真做好备案登记,实行台账管理。遇有重大问题倾向,要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妥善研究解决。

(五)强化考核问效。市民政局将对此项工作成效明显、亮点经验突出的县(区)视情给予通报表扬和考核加分。各县(区)民政局要认真落实容错纠错有关要求,对在居住地申办低保及特困供养工作中,因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试先行造成工作失误等情形的,可视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有关责任。

附件:1.关于请协助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函(参考模板)

2.关于XXX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的函(参考模板)

临沧市民政局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请协助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函

(参考模板)

XX州(市)XX县(市、区)民政局:

现有你乡镇(街道)户籍人员XXX在我地提出XX(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特困供养)申请,身份证号XXXXXX,家庭住址(户籍地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请协助核查XXX的家庭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相关信息,并于XX年XX月XX日前将核查情况反馈,请予以支持为谢!

此函。

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联系人及电话:

传真:


附件2

关于XXX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的函

(参考模板)

XX州(市)XX县(市、区)民政局:

收到你们《关于请求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函》后,我们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XXX家庭人员户籍地家庭成员情况

(主要核查在户籍地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情况)

二、XXX家庭收入核实情况

..............................

三、XXX家庭财产核实情况

..............................

四、社会救助政策保障情况

经核实,XXX在我乡镇(街道) (已纳入或未纳入)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此回复!

单位(盖章)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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