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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沧市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4-10 15:24:53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mzj1/2024-00036  发布机构  临沧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4-04-10 15:24:53
 文  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各县、自治县、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局:

现将《临沧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沧市民政局 临沧市公安局

临沧市财政局 临沧市司法局

临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沧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照料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我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和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等民政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建成覆盖全体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权责清晰、服务到位、可持续的照料服务体系,增强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原则上失能半失能的特困供养人员要集中供养,对不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生活能够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加快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照料服务方式,有效落实照料服务人。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照料服务监管责任机制

1.县级民政部门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监管主体,主要负责:

(1)负责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制定完善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

(2)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照料护理补助以及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等;

(3)每年对新增特困人员和现有特困人员生活现状情况进行抽查,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散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照不低于20%进行抽查;完全散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照100%进行抽查;

(4)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探访制度,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抽访;

(5)定期对照料服务主体开展考核评价;

(6)监督指导照料服务主体培训工作;

(7)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政策;

(8)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链接社会服务资源等方式提供关爱服务等。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主体,主要负责:

(1)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其照料服务主体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

(2)组织开展新增及动态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供养对象复核评估;

(3)落实每季度探访制度,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居所安全管理和委托照料服务落实;

(4)督促照料服务主体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定期对照料服务主体开展服务评价;

(5)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落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医疗、住房、教育等救助政策;

(6)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链接社会服务资源等方式提供关爱服务等。组织卫生院为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建立护理记录和健康档案,根据其健康状况,分级分类开展基本公卫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基本体检。对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妥善安排其住院期间的生活照料和护理。

(7)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档案和服务档案;

(8)实施照料服务人培训,同时监督承接机构对照料服务人培训工作。

3.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1)每月对辖区内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入户探访一次,实地查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和健康状况,同时做好探访记录并填写照料服务情况表,协助督促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

(2)对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协助照料服务人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帮助解决住院治疗期间的困难,如不能解决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协助办理丧葬事宜,并负责或监督、督促做好户籍注销事项。

(二)建立完善委托照料服务管理机制

1.确定提供照料服务的承接主体。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定照料服务承接主体。照料服务人是照料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直接责任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择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要具备承担照料服务的资质。确定照料服务主体时,应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见:

(1)优先选择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作为照料服务机构。依托具备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就近组织具有劳动能力、能承担照料服务的人员组成照料服务队开展照料服务。

(2)选择关系密切的亲友、邻居或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作为照料服务人,选择时应适当考虑性别、年龄、照料对象数量等因素。

(3)分散特困供养对象有意愿入住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监护人、照料服务人不得干涉。养老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有入住意愿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特困供养对象。

2.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其照料服务主体等三方协议的签订工作,对全自理、失能、半失能要根据照料服务的相关要求,明确不同的协议条款。照料服务主体发生改变时,其协议必须及时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协议期满可视情况重签或续签。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签订。

3.落实照料服务主体责任。县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规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服务规范督促照料服务人和服务机构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责任,确保“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基本权益有人维护”。照料服务人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照料、生病看护以及需求转介等服务,协助做好居所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严禁出现饭无人做、地无人扫、衣无人洗、就医无陪护、知情不报等情况。监护人、照料服务主体等不能安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承担影响身心健康、高危作业、高风险行业、重体力劳动等不相适应的事务。

4.开展照料服务主体培训

承接照料服务为个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初次承接照料服务的人员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培训;承接照料服务为机构的,承接机构应对照料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有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开展培训。

(三)建立完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生活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应与其审核确认工作同步进行,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其应当享受的照料服务标准档次。复核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其应当享受的照料服务标准档次。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生活自理能力抽查评估。

(四)建立完善定期探访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以乡镇包村(居)干部、村(居)两委干部、网络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等确定为探访主要责任人,以上门探访为主,电话问候、视频连线等方式为辅,每月至少开展1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访服务工作,法定节日、重要时节,加大探访力度,现场完善走访探视记录,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基本生活保障以及督导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协议责任等情况。重点加强高龄、失能、独居、重度残疾、精神残疾等特困人员的跟踪关注,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纳入机构集中供养。村级每月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逐人探访不少于1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逐人探访不少于1次,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要组织开展一次抽访。每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制定“特困人员探访照料服务卡”,写明定期探访负责人、探访情况、照料服务人和联系电话。

(五)建立完善殡葬服务保障机制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丧葬办理可在居住地或原居住地安葬,符合殡葬管理相关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贴,对于个人合法财产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完善照料服务年度考核评价机制

由县级民政部门为主体,以县为单位建立以探访记录、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第三方评估等为主要方式的委托照料服务年度考核评价机制,对照料服务人履行协议情况作出考核评价。从2024年开始,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照料服务主体开展一次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评价机制和评价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

县(区)民政局发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缺失的,应及时反馈发现情况,统筹协调落实集中供养机构,做好委托照料服务缺失处置全过程的指导督促工作。具体分情况处置流程如下:一是县(区)民政局反馈年度考核照料服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督促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三个月内整改不到位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或到集中供养机构供养;二是县(区)民政局反馈各类巡察发现、分级落实探访时的记录登记或日常群众反映照料服务缺失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力量入户开展核实评估,经核实评估工作组综合研判核实情况,参照以下5种处置意见,提出评估处置措施并进行相应处置:1.对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督促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经督促后仍未改进的,及时解除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2.对失能失智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采取到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精神病人福利机构等实行专业化集中供养。3.对有意愿集中供养或经评估需采取集中供养的,100%给予集中供养,并做好照料服务人和监护人的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4.对有侵害、虐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行为或挤占、挪用供养资金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按其意愿纳入集中供养机构供养或更换照料服务人,同时追回挤占、挪用的特困供养资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5.经核实评估后,不存在照料服务缺失的,应出具评估情况,并持续跟踪。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处置后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县(区)民政局或相关部门。

(七)建立完善资金管理长效机制

1.完善供养资金和照料护理费发放管理制度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严格实行按月发放。对本人无法自行支取资金的,可在签订协议时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由照料服务人代为支取和管理,并做好日常开支记录备查。特困供养资金必须用于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生活和照料护理,监护人、照料服务人严禁挪作他用。委托照料服务人为村(组)干部或由村(组)干部代为支取资金的实行县、乡两级备案登记管理并做好监督。

(2)特困人员供养费用严格按标准通过“一卡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基本生活费拨付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账户,照料护理费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支付到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或承担照料服务职责的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账户。

(4)分散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中明确。

2.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资金使用制度。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按程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特困人员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探访抽查、年度考核评价、康复训练等专业服务以及对委托照料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评估。所需资金从既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和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提取资金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中统筹安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为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各县区要把宣传引导作为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改革创新的重要任务。深入开展集中宣传、上门宣传,以村为单位组成宣传组,走村入户,深入一线,宣传特困供养政策和照料服务内容,做好政策解读,让基层干部、救助对象、监护人、照料服务人等掌握政策、了解政策和落实政策。

(二)加强资源链接。要发挥基层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开展“党建+社会救助”、“物质+服务”社会救助试点等,建立健全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制度,探索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多元化的照料服务。要引导和支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幸福食堂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送餐、助餐等服务。积极搭建慈善项目对接平台,引导和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助娱、助洁服务和志愿服务等。引导和支持村级卫生室、社区医院、精神障碍康复服务站点、残疾人康复机构等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助医及康复等服务。发挥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随访、治疗康复等。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面临的重大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需求,发挥好社会救助联席工作协调机制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作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协调解决。

(三)加强档案资料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完整规范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档案和服务档案。服务档案按照“一人一册”的要求装入特困人员个人档案,包括: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访登记表、照料服务人年度考核评价表、体检等材料。

(四)加强责任追究。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工作职责,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如因监管不力、督促不到位导致照料不周产生严重社会后果,或因工作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侵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权益的,要对相关单位、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照料服务人、照料服务机构落实责任、评价情况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定期对特困人员供养和照料护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只领钱、不尽责”的情况和挤占挪用供养资金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除追回相应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并解决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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