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

时间:2019-01-04 09:10: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sfj1/2024-00004  发布机构  临沧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19-01-04 09:10: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司法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云南省司法厅

  2018年8月 日发布

  前   言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机构住所地在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27000申请事项的申请人。本指南归口管理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主要编写人李剑岗、王珊、赵艳洪。

  本办事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制定,不代替相关文件规定,全省各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外公示的本地区《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办事指南》应以此为准,对于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条件不得做增减、删改。

  本办事指南的解释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机构住所地在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27000申请事项的申请人。

  设立律师事务所前置程序: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照《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相关程序请详阅《云南省司法厅律师类非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第一项《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办事指南》。

  申请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六)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三年以上;

  2、有执业律师二十人以上;

  (七)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 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2.设立人为非专职律师;

  3. 设立人未达到规定执业年限;

  4.无符合规定数额的资产;

  5.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其他分所;

  6.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其他分所。

  二、设立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第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正)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司法部令第119号)第六、十、十五条。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互联网下载。

  三、实施机关

  全省各州市司法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受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许可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属于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2.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可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3.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可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4.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可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3)非州市政府所在地(其中昆明地区包括西山、盘龙、五华、官渡、呈贡)。

  5.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可设立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1)有二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6.符合下列条件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三年以上;

  (2)有执业律师二十人以上;

  7.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2.非专职律师;

  3.未达到规定执业年限;

  4.无符合规定数额的资产;

  5.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其他分所;

  6.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其他分所。

  六、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为实现“最多跑一次”要求,我省所有律师类政务服务事项均实行在线预审、在线受理、在线办理、在线反馈,作出审批许可后方由申请人提交原件材料至受理申请机关(即执业机构所在地州市司法局)核验并领取结果,即只用跑一次。因此,请务必确保线上提交材料真实性,凡不一致或提交虚假材料的,除承担《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法律后果外,还将被认定为“不良品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一)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特别提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所提交的章程(合伙所还需提交合伙协议)必须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除必须包含《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内容外,还须将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写入章程。

  (一)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原件

2

申请人自备

材料要求: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彩色影印并保持页面清晰;

2. 提交材料第3项样式文本请对照附件2;提交材料第6项请下载附件1;提交材料第4项如以货币出资的,提交以名称检索后核准使用的律所名称为开户人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载明资金用途的出资凭证,无需验资。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按《律师事务所名称预审核办事指南》指引申请名称检索;

2.线上提交律所设立申请;

3.省司法厅许可后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装订成册)至受理申请机关审验领取结果;

4.按照《印章管理办法》规定刻制印章并到州市司法局备案。

2

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设立人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3

设立人身份证明材料(档案存放证明)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具有档案存放资质的机构出具

4

资产证明(以货币出资的提交出资凭证;以实物方式出资的提交有效的权属证明)

银行或其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

5

住所证明(住所应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租赁用房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不动产权证)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2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

6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原件

云南省司法厅(需从官网下载格式文本)


  (二)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律师事务所章程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2

申请人自备

材料要求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彩色影印并保持页面清晰;

2. 提交材料第3项样式文本请对照附件2;提交材料第5项请下载附件1;提交材料第4项如以货币出资的,提交以名称检索后核准使用的律所名称为开户人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载明资金用途的出资凭证,无需验资。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按《律师事务所名称预审核办事指南》指引申请名称检索;

2.线上提交律所设立申请;

3.省司法厅许可后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装订成册)至受理申请机关审验领取结果;

4.按照《印章管理办法》规定刻制印章并到州市司法局备案。

2

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设立人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3

设立人身份证明材料(档案存放证明)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具有档案存放资质的机构出具

4

资产证明(以货币出资的提交开户银行出具的载明资金用途的凭证;以实物方式出资的提交有效的权属证明)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银行或其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

5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原件

2

云南省司法厅(需从官网下载格式文本)

6

住所证明(住所应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租赁用房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不动产权证)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2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


  (三)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律师事务所章程

原件

2

申请人自备

材料要求:

1.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彩色影印并保持页面清晰;

2.提交材料第6项请下载附件1;提交材料第5项如以货币出资的,提交以名称检索后核准使用的律所名称为开户人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载明资金用途的出资凭证,无需验资。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按《律师事务所名称预审核办事指南》指引申请名称检索;

2.线上提交律所设立申请;

3.省司法厅许可后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装订成册)至受理申请机关审验领取结果;

4.按照《印章管理办法》规定刻制印章并到州市司法局备案。

2

设立人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设立人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3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原件

云南省司法厅(需从官网下载格式文本)

4

身份证明材料(档案存放证明)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具有档案存放资质的机构出具

5

资产证明(以货币出资的提交开户银行出具的载明资金用途的凭证;以实物方式出资的提交有效的权属证明)

银行或其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

6

住所证明(住所应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租赁用房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不动产权证)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2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

7

核拨人员、机构编制及提供经费保障的证明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2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出具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本所章程、合伙协议;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基本情况(含已设立分所情况);本所关于选任拟任分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2

申请人自备

材料要求:1.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彩色影印并保持页面清晰;

2. 提交材料第2、5项样式文本请对照附件3、5、2;提交材料第4项请下载附件4;提交材料第6项如以货币出资的,提交以名称检索后核准使用的律所名称为开户人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载明资金用途的出资凭证,无需验资。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按《律师事务所名称预审核办事指南》指引申请名称检索;

2.线上提交律所设立申请;

3.省司法厅许可后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装订成册)至受理申请机关审验领取结果;

4.按照《印章管理办法》规定刻制印章并到州市司法局备案。

2

本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证明

本所设立许可机关出具(如有已设立分所,亦须该已设立分所许可机关出具该证明)

3

拟任分所负责人近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拟任分所负责人执业许可机关出具

4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云南省司法厅(登录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直接打印)

5

派驻律师身份证明材料(档案存放证明)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2

具有档案存放资质的机构出具

6

资产证明(以货币出资的提交开户银行出具的载明资金用途的凭证;以实物方式出资的提交有效的权属证明)

银行或其他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

7

住所证明(住所应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自有用房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租赁用房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不动产权证)

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

8

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

本所出具


  (五)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表》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2

云南省司法厅(登录官网下载)

材料要求:1.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彩色影印并保持页面清晰;

2. 提交材料第1项请下载附件6;3.第5项样式文本请对照附件7。

办理流程:

1.凭律所账号在线提交变更申请;

2.省司法厅许可后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装订成册)及原许可证书正、副本至受理申请机关审验领取结果。

2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1份(报告需说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前的业务、人员、资产、债务等情况,以及变更过程中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项的处置情况)

申请人自备

3

原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1

省司法厅颁发

4

按照拟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提交符合本指南《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要求的所有材料

1

申请人自备

  5

国资所变更组织形式的,还需提交主管司法局同意变更的证明


主管司法局出具

6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原所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申请人自备


  (六)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名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变更名称申请表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1

云南省司法厅(登录官网下载)

材料要求:1.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需A4纸彩色影印并保持页面清晰;2. 提交材料第1项请下载附件8;3.第2项样式文本请对照附件6。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按《律师事务所名称预审核办事指南》指引申请名称检索;

2. 凭律所账号在线提交变更申请;

2.省司法厅许可后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装订成册)及原许可证书正、副本至受理申请机关审验领取结果。

2

新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需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新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自备

3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

原件

省司法厅颁发


  (七)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负责人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变更负责人申请表

原件

1

自备

材料要求:

1. 提交材料第1项直接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中填录后提交,无须下载;

2.第3、4项样式文本请对照附件9、6。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所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 省司法厅许可后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原许可证书正、副本至受理申请机关审验领取结果。

2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

扫描件(PDf格式)

省司法厅颁发

3

分所变更负责人的,还需提交本所关于选任拟任分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及该人选近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本所及拟任分所负责人执业许可机关出具

4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申请人自备


  (八)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变更章程申请表

原件

1

云南省司法厅

材料要求:

1. 提交材料第1项直接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中填录后提交,无须下载;2.第3项样式文本请对照附件6。

办理流程:

1. 章程必须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制定,且须将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写入章程;2.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所账号提起变更申请;3.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章程即可生效.

2

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申请人自备

3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还需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新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申请人自备


  (九)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变更合伙协议申请表

原件

1

云南省司法厅

材料要求:1. 提交材料第1项直接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中填录后提交,无须下载;2.第2项样式文本请对照附件6。办理流程:1. 章程必须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制定,且须将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的建设写入章程;2.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所账号提起变更申请;3. 待省司法厅审核许可后章程、合伙协议即可生效。

2

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申请人自备

3

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新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

申请人自备


  (十)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派驻律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变更派驻律师申请表

原件

1

云南省司法厅

材料要求:

1. 提交材料第1项直接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中填录后提交,无须下载;2.第3项样式文本请对照附件6。

办理流程:

1.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中凭本所账号提起变更申请;

2. 省司法厅许可后许可证书正、副本及该派驻律师执业证至受理申请机关审验领取结果。

2

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

扫描件(PDf格式)

省司法厅颁发

3

本所关于变更派驻律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本所出具


  (十一)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

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注销申请书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2

自备(国资所由主管司法局出具,分所由本所出具)

办理流程:

1.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装订成册)交受理申请机关;

2.提交材料第4项请下载附件10

3.省司法厅自收到纸质材料后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登录《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提起注销申请;

4.许可后申请人携原许可证书正、副本至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2

注销决议或决定:合伙所提交终止合伙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决定;个人所无需提交

申请人自备或主管行政司法机关出具

3

注销公告: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面向社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拟终止执业的公告

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出具

4

清算报告:内容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

自备(参照附件10

5

处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及承担潜在执业风险的协议或承诺;拟注销个人所,该报告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承诺;拟注销合伙所,该报告需经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字确认并承诺。

原件及扫描件(PDF格式)


2

拟注销分所,该报告应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并承诺。

拟注销国资所,该报告应由该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备注:总所拟被注销的,应同时对其所设立的分所予以注销。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州市审查受理阶段:20个工作日

  省厅审核许可阶段: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州市审查受理阶段:14个工作日

  省厅审核许可阶段:7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省司法厅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交通方式:可乘坐第89、97、106、120路公交车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220.165.246.92:8080/lsgzgl/logi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邮政编码:65020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2. 临沧市司法局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220.165.246.92:8080/lsgzgl/logi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律师工作科;邮政编码:677099。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受理

  州、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在线审查):

  1、申请材料(包括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线上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三)审核

  省司法厅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线上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在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sft.yn.gov.cn//”律师工作相关栏目上公示。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省司法厅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云南司法行政网http://sft.yn.gov.cn/“双公示”栏目上公示。

  办理结果:

  1.准予设立的,省司法厅自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制证并向申请人颁发证照。

  2.准予变更、注销的,申请人应自省司法厅作出准予决定之日起10日内携原执业许可证正、副本至省司法厅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可交各州市司法局以机要方式送达省厅)。

  3.不予许可、不予变更或不予注销的,在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相关申请表意见栏中向申请人注明理由。

  送达方式:上述所有决定书可自行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下载打印或至州市司法局打印。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司法厅2号楼407室。

  临沧市司法局律师科: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

  (2)电话咨询。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电话号码:(0871)64189011。

  临沧市司法局律师科电话号码:(0883)2136951。

  (3)网络咨询。

  省司法厅:http://sft.yn.gov.cn/

  (4)信函咨询。

  省司法厅: 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200。

  临沧市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临沧市司法局律师科;

  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

  邮政编码:677099。

  2.咨询回复

  即接即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司法厅网页http://sft.y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省司法厅

  纪检监察投诉: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4189072;

  信函投诉: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034;

  网站投诉: http://sft.yn.gov.cn/

  临沧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号码:(0883)2129167

  信函投诉: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

  网站投诉:临沧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司法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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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附件(表格)下载详见《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指南与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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