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办事指南

时间:2019-01-04 09:57: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sfj1/2024-00006  发布机构  临沧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19-01-04 09:57: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司法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云南省司法厅

  2018年8月30日发布

  前   言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执业证》,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机构或执业机构住所地在在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30000申请事项的申请人。归口管理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主要编写人李剑岗、王珊、赵艳洪。

  本办事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制定,不代替相关文件规定,全省各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及对外公示的本地区办事指南应以此为准,对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条件不得做任何修改。

  本办事指南的解释部门为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申请人范围:以获得、变更或注销《律师执业证》,开展或终止从事法律服务为目的,拟执业机构或执业机构住所地在在我省,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30000申请事项的申请人。

  申请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参加内地举办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实习期满,经律师事务所鉴定和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职业者、澳门律师的,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5.办理列入《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中代码为1100130000的申请事项。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1、未取得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3、实习或者执业少于规定年限。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第70项。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1号,2003年11月30日发布,2009年9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人在内地执业的决定。

  三、实施机关

  全省各州市司法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受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

  云南省司法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许可机构,负责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许可。

  四、办件类型

  本许可事项属于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内地律师事务所设在香港的分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并经内地地方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属于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律师的,应当参加由内地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个月的集中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品行良好。

  2、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执业机构变更:

  (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

  3、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证申请注销:

  (1)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

  (2)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 该所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4、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 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不得同时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并只能在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申请书

原件

3

自备

如实填写。

2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复印件

3

云南省司法厅官网下载

3

身份证明

原件

3

户籍管理部门颁发

真实有效;须经司法部授权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4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承诺

原件

3

自备

5

资格和受聘说明(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是否受聘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

原件

3

自备

6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原件

3

司法部颁发

真实有效

7

实习鉴定合格证明,以及实习考核合格证明

原件


律师协会出具

真实有效

8

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原件

3

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

真实有效

9

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

原件

1

自备

(免冠、红底、着律师袍、尺寸为3.5×4.9cm


  七、许可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州市审查受理阶段:20个工作日

  省厅审核许可阶段: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州市审查受理阶段:14个工作日

  省厅审核许可阶段:7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省司法厅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89、97、106、120路公交车到达。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220.165.246.92:8080/lsgzgl/logi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邮政编码:650200。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临沧市司法局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2)网络受理

  网址:http://220.165.246.92:8080/lsgzgl/login

  受理时间:全天受理。

  (3)信函受理

  受理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律师工作科;邮政编码:677099。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受理

  州、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重新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线上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或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

  (三)审核

  省司法厅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线上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1.准予执业的,省司法厅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制证(按照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许可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10日完成制证),并将证书邮寄至各州市司法局(机要方式,约需15个工作日到达州市),申请人应在接到州市司法局领证通知后10日内携带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到州市司法局现场审验,查验一致的,直接领取执业证书,查验不一致的,由州市司法局上报省厅撤销原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登记录入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失信人员”名单。

  2.准予变更的,省司法厅自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制证,并将证书邮寄至各州市司法局(机要方式,约需15个工作日到达州市),申请人应在接到州市司法局领证通知后10日携带所有申请材料原件及原执业证书到州市司法局现场审验,查验一致的,直接领取新律师执业证书并交回原律师执业证,查验不一致的,由州市司法局上报省厅撤销原准予许可的决定并登记录入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失信人员”名单 。

  3.准予注销的,申请人应在提交注销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原执业证上交州市司法局办理执业证书注销手续。

  4.不予许可、不予变更或不予注销的,在律师工作管理系统相关申请表意见栏中向申请人注明理由。

  送达方式:上述所有决定书可在云南司法行政网查阅打印。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司法厅2号楼407室。

  临沧市司法局律师科: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

  (2)电话咨询。

  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电话号码:(0871)64189011。

  临沧市司法局律师科电话号码:(0883)2136951。

  (3)网络咨询。

  省司法厅:

  (4)信函咨询。

  省司法厅: 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200。

  临沧市司法局:咨询部门名称:临沧市司法局律师科;

  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临沧市司法局2010室;

  邮政编码:677099。

  2.咨询回复

  即接即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司法厅网页http://sft.y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省司法厅

  纪检监察投诉: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电话号码:(0871)64189072;

  信函投诉:省纪委驻省司法厅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219号,邮政编码:650034;

  网站投诉: http://sft.yn.gov.cn/

  临沧市司法局

  监督投诉: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电话号码:(0883)2129167

  信函投诉: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

  通讯地址:临沧市临翔区团结路法治园区

  网站投诉:临沧市司法局门户网站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司法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

  行政诉讼: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1


注:附件(表格)下载详见《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 办事指南与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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