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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时间:2022-07-27 16:30:25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sfj1/2022-00004  发布机构  临沧市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2-07-27 16:30:25
 文  号   主题分类  司法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临单位,驻临军警部队:

《临沧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临沧市委

临沧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

 

临沧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临沧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和环印度洋地区开放的大通道和桥头堡,努力实现中缅海公铁联运新通道常态化、规模化、规范化、效益化、智慧化的重要举措,是把临沧建设成为乡村振兴示范区、兴边富民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保障。根据《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法治临沧建设规划(2021—2025年)》《临沧市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法治临沧平安临沧建设等决策部署结合临沧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及《临沧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0年)》贯彻落实5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结合实际,狠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明显。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不断加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全市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显著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化市情新内涵认识,找准临沧在全省发展大局中的坐标方位,开启临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历史使命,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围绕大局、补齐短板、克难攻坚,推动新时代临沧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给沧源县边境村老支书们的重要回信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临沧现场办公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一个跨越三个定位”“五个着力”和“四个突出特点”的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和内在逻辑,坚定不移打造世界一流的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努力把临沧建设成为乡村振兴示范区、兴边富民示范区、国家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奋力推进临沧的“第二次跨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谱写好中国梦的临沧篇章提供坚强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法治政府建设的临沧实践;坚持从临沧实际出发,深刻把握市情特点,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临沧得到坚决落实。

(三)总体目标。2025年底,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政府立法体系更加完备,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在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保障作用充分凸显,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临沧、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基本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积极推进职能配置精准化、业务协同一体化、数字智控高效化、资源调配动态化、权责职能法定化,全面增强政府执行力。依法履行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强边固防、扫黑除恶、疫情防控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探索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使用行政和事业编制的渠道。

(五)全面推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权责事项清单,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的统一,实现权责制度化、流程标准化、运行规范化。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六)探索推行一体化极简审批。依托云南省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探索以承诺制为核心的极简审批,认真落实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降低准入门槛。加快推进“证照分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改革,积极推进“一业一证”“一企一证”“证照联办”改革,探索证准营”、跨地互认通用。进一步优化涉企审批服务,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整合审批管理系统,基本实现企业登记业务全程无纸化、零见面。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和证明事项清理,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及时公布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七)强化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堵塞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能,推动政府管理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坚持宽进严管、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审管联动。科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计划,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强化监管与执法有效衔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智慧监管为支撑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持续完善“互联网+监管+督查工作,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贯彻落实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的要求。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管精准化水平。严格执行监管规则和标准,做到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力度,完善公平竞争监管机制,把好事前合规、事中审查、事后执法各关口,规范强化平台企业数据收集使用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行为的监管,推动形成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监管体系。

八)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制度,按上级要求全面落实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完善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大力开展为民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加强“四个体系”建设,实施扩容增量、达标提质、网上服务能力提升等。加快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巩固提升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完善“一部手机”系列产品,推进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多跑一次”, 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化繁为简,使政务服务触手可及。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增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优化整合提升各级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拓展“一部手机办事通内容,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多渠道提升政务服务的广度、速度和温度。

九)打造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农村和基层延伸。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基本实现三级全覆盖。加快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仲裁等服务资源整合,实现“全业务”一站式覆盖资源”一站式共享。切实降低法律援助门槛,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品牌效能,深化“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强边固防 法治同行”专项行动。到2025年,公共法律服务知晓率和首选率分别达到100%、满意率达到90%以上,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

(十)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贯彻“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实现市场准入畅通、开放有序、竞争充分、秩序规范。深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临沧市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等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切实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改善投资环境。加强政企沟通,在制定修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进一步落实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主动对标对表,开展评价自查,持续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市场主体直接评价营商环境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强化差评整改。各级政府与市场主体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协议必须依法依规,重诺诚信,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完善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回应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推进信用承诺、信用监管和信用应用。全面清理违法违规的涉企收费、检查、摊派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坚决清理“红顶中介”,全面推行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服务、开通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进一步降低投标成本,提高招投标服务效率。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十一)加强重要领域立法。聚焦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依托作用,坚持从市情出发,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开展地方立法。及时修订、废止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期盼的法规规章。

(十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政府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规章。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及时统筹做好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根据临沧市地方立法权限,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加大立法前评估力度,认真论证评估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推动完善法规规章常态化清理机制。改进立法方式,丰富立法形式,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和意见收集、整理、分析、采纳、反馈机制。

(十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认真贯彻《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持续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机制建设。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常态化“扫描”、制度化清理。不断提升备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审查率达100%。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建立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法治化、智慧化水平。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四)强化依法决策意识。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做到公众意见充分吸收、专家论证独立客观、风险评估应评尽评。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十五)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坚持对政府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三重审查、三重覆盖,确保应审尽审,依法合规。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动态管理、绩效考评等制度,不断完善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有效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政府决策公平、透明、可预期。对可能产生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风险评估率达到100%。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实行全流程记录和归档留痕。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建立重大决策事项标准、立项、公开、分类和动态管理等制度。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提高透明度原则,结合实际明晰目录范围。到2025年,力争目录化管理实现全覆盖。

(十六)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按规定落实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对决策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视同新的决策事项依法依程序办理。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规范部门权力,推动权力、责任、负面“三个清单”制度覆盖政府职能各方面全过程,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精简规范执法队伍,探索跨领域、跨部门联合行政执法,推动执法端口前移、执法重心向县(区)政府下移、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向乡镇(街道)延伸坚持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县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原则和要求。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逐步形成执法任务和力量集中下沉一线的行政执法结构。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权益保障和机制,改进基层执法难的问题。完善行政执法权限争议协调机制,健全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机制,提高执行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开展“综合一体化”执法集成改革,试点“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的“综合查一次组团联动执法。

(十八)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依法严厉查处惩治跨境涉边违法行为,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严格落实“五级段长制”,织密织牢边境、社区、境外疫情“三张”防控网,构建强边固防铜墙铁壁,坚决管住边境,守好国门。健全完善重大疫情防控应急支援机制,维护边疆稳固。加大招商引资、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民生保障、边境管理、疫情防控、电信诈骗、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边疆民族地区治理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网络行政执法力度,推动“网下管什么,网上就要管什么”,实现网络执法监管全覆盖。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十九)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制度,统筹开展在岗轮训等工作。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到2025年,实现高频事项自由裁量权细化率达100%。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适用法定程序,纠正处罚畸轻畸重等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二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和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轻微违法告知承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执法方式的适用范围、程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严格执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推动清单具体化、标准化。鼓励各级各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管理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防止一关了之、以罚代管。加强以案释法,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落实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健全完善案例收集整理和发布机制,定期发布指导案例,逐步建立分类清晰、查询便捷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方便社会共享共用。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二十一)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机制和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研判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重大敏感舆情应对处置等机制建设。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机制,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指挥平台、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推进“数字应急”建设,建立重大风险预警、识别、治理、分析研判等全方位联合防控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安全管理,进一步增强防范抵御重大风险能力。

(二十二)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稳步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规范应急救援程序,熟悉应急装备性能,掌握应急处置要领,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增强应急处置法治意识。

(二十三)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建立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落实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依法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权利义务,建立激励保障措施。加强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建设。

七、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十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化解纠纷的“分流阀作用,依法加强招商引资、安全生产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疫情防控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坚持“三”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强化“诉源治理”,建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诉前调解和云解纷平台等线上调解功能运用,做好“智慧人民调解·云智调系统”的推广运用工作,助推智慧司法所建设。加强府院联动,充分应用“云解纷”调解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集合法院审判调解资源与社会纠纷化解资源,把线下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搬到线上,灵活组织开展调解,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二十五)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推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强化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能力。

(二十六)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到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体制。全面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优化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县(区)以上政府普遍建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及政府法律顾问、执业律师、法学教授等专家学者组成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加强被纠错案件的研判运用,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建立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类案办理指引,探索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简繁分流工作,提高案件实地调查率、听证率和集体讨论比例,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判标准的衔接,统一法律适用。

(二十七)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落实《临沧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逐年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力争到2025年,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机衔接,努力实现行政诉讼一审败诉率逐步下降。支持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八)形成监督合力。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着力实现行政决策、执行、组织、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依法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审计法、统计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确保各项决策部署符合程序和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完善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松绑减负机制,切实调动各级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支持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二十九)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健全行政监督制度,依法组织开展政府督查工作,把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等作为督查重点。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对成效明显的按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进一步增强政府督查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构建守责尽责、失责追责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工作机制。

(三十)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有效规范政府部门职责权限,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提高执法质量,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实现全方位、全流程监督。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建设,到2025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合格率达95%以上。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部署,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突出问题。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格落实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严禁坐收坐支。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

(三十一)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落实“三公开”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实行“阳光政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入推进行政问责制和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持续深化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全面提升重要政策发布解读工作质量,积极运用多元化方式开展政策解读,提高政策到达率和知晓率。加强政务公开窗口建设,积极解答政策咨询,有效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

(三十二)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强化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管理。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或失信违约毁约被司法判决、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推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取消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加快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三十三)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不断优化完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基本实现从市到村(社区)网上政务全覆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以“高效办好常规事、完整办成一件事、可以办理更多事”为目标,不断迭代升级“一部手机办事通”。以事项上线为原则、不上线为例外,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尖办”。加强统筹规划,构建智慧政务一体化服务体系,优化整合各类数据、网络平台,推进政府内部业务办公流程整合优化,推动各地各部门业务信息实时在线、数据实时流动,逐步实现全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三十四)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整合政府各部门数据库,构建统一的跨区域、跨行业的认证标准和交换平台,提高政府数据利用效能。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推进临沧法治政府建设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务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各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推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加快落实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稳妥推进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等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

(三十五)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积极配合做好“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应用,构建行政执法数字化平台,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强化执法信息数据汇总运用,到2025年,实现高频综合执法事项100%上平台,实现执法监管、处罚办案全程网办、自动留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推进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建立电子执法档案,统一归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活动信息,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三十六)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定期部署推进、抓实抓好。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将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情况纳入法治建设成效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

(三十七)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严格对标对表《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到2023年争创省级示范县(区)1个,省级示范单位1个;全市建成1个市级示范县(区),2个市级示范单位,力争到2025年, 全市示范县(区)达30%以上2025年,争创1个以上全国示范地区和项目。严格执行《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工作规定》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报告制度》,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制度。建立完善通报反馈等制度,对各地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报送、公开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对照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全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八)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遵守执行宪法法律,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地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区)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加强县(区)政府、各部门法治机构建设, 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三十九)加强人才建设和队伍保障。着力打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队伍,注重培养、引进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对外开放中涉外法律事务的法学人才。做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把好入门关口,鼓励、支持在职人员参加考试。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做好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执业规范。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到2025年,在法律顾问100%全覆盖的基础上,全市公职律师总量较2021年明显增加。

(四十)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地方理论研究,充分发挥市内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法学会及相关部门的理论研究阵地作用,组织法学法律专家参与政府立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法治政府建设调研、论证、评估、督察等工作,提升咨询评估专业化水平。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加大法治政府建设经验成效宣传力度,推广基层创新举措,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本纲要精神和要求,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市委依法治市办要强化统筹协调,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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