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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重点条文系列宣讲 | ②会计核算要有凭有据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作者:办公室   时间:2022-12-21 15:42:2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法条原文

《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会计凭证具体要求的规定。会计凭证是进行账务记录的基本依据,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通过填制会计凭证,可以书面形式明确记载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者完成的时间、内容、涉及的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并以此确定出现问题时如何承担法律上或者经济上的责任。会计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就必须按照一定的格式填制并按照严格的程序审核、处理会计凭证。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它对于保证会计职能的发挥和会计任务的完成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案释法

某年,某上市公司接受财政监督部门检查时被发现,部分经济业务原始凭证为收款收据,未附正规发票。经财政监督部门最终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会计法》第十四条“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的规定。

案例启示

由于原始凭证是用来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实际执行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是进行会计核算最基本的依据,因此取得外来原始凭证或者及时填制自制原始凭证显得非常重要,是会计核算的第一步,是基础性工作。

根据《会计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会计事项包括: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发生上述经济业务事项并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后,应当将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