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临沧市财政局 >> 信息公开 >> 文件和解读 >> 正文
临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员工招聘及用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临国资发〔2019〕89号

时间:2019-12-11 17:05: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225-094754-544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19-12-11 17:05:00
 文  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临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员工招聘行为,加强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员工招聘及用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第7期《常务会议纪要》和第99期《专题会议纪要》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员工招聘及用工管理工

作的指导意见

2.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9年6月3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员工招聘

及用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临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员工招聘行为,提升市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及用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把坚持党管干部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相结合,与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总量控制、按需用人、人岗相适的原则,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行为,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提升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

二、招聘条件

应聘市属国有企业员工的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政治思想合格;

(二)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人品德良好;

(四)敬业爱岗,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能力。部分一线岗位及服务行业可根据企业岗位的特殊性适当放宽文化条件。

三、规范招聘方式和程序

企业应当在核定的人员总数以及工资总额内招聘员工。

(一)新招聘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前向市国资委申报用人计划,制定招聘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企业成立招聘工作组;发布招聘公告;组织考试;拟聘用人员公示;确定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特殊急需人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注册类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特殊岗位人员,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确定、组织考察,可直接录用;特殊专业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可采取校园招聘方式,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国有企业之间员工流动。由调入企业进行考察,发函给调出企业,经调出企业同意后,办理劳动关系转接手续,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规范劳动关系。市属国有企业经过规定程序确定聘用员工后,应与被聘用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各企业应建立人力资源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职工人事档案,指定专人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国资委党委对市属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研究重大事项。各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员工招聘管理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和企业员工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员工招聘管理,优化人力资源结构。

(二)坚持依法依规。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应依法依规,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维护国有企业利益,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市属国有企业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岗位的实际,建立选人用人机制,研究切实可行的员工招聘、流动、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严肃工作纪律。市属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程序,落实回避、政审、体检等制度。企业未经市国资委审批擅自作出新招聘人员决定的,一律无效,不得追加工资总额,用人企业要重新按规定开展招聘工作予以确认。市属国有企业间员工调动(包括母子公司之间流动),按企业内部民主决策程序办理。市属国有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借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要报市国资委备案,并不得在企业以任何方式领取任何报酬。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国资委将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

附件2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临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促进企业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相关要求,现就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以推进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目标,在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上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引入竞争机制,努力建设一支素质好、能力强、廉洁从业、作风务实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队伍。

二、适用范围

企业内设机构的正、副职,全资子企业班子成员以及控股、参股子企业班子成员中我方推荐的人员。

三、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任职基本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事业心、责任感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二)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市场竞争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经营管理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

五、任职基本资格

(一)具有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身体健康;

(四)中层正职人选应具备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和两年以上中层副职的经历。中层副职人选应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中层正、副职人选不在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六、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程序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出现中层职位空缺时,由企业制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通过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公开招聘三种方式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在本企业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公开招聘面向社会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本企业符合资格条件人数不多且人选意见相对集中的,可以进行组织选拔;本企业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中层职位出现空缺且本企业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招聘。

(一)组织选拔程序:

制定方案―公布职位职数―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公示—任用。

(二)竞争上岗程序:

制定方案—公布职位职数—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公示资格审查结果—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公示—任用。

(三)公开招聘的程序与竞争上岗程序相同。

七、组织选拔的具体步骤

(一)上报方案。企业事先应将中层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拟调整职位的有关情况、工作方案等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备案后,企业不得随意增设、废止和变更中层职位。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选配必须在原核定职数中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

(二)民主推荐。按照拟任职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推荐人选条件,由企业组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得票满足以下条件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1.企业中层正职投票推荐超过三分之一票数,谈话推荐超过二分之一票数;

2.企业中层副职投票推荐超过四分之一票数,谈话推荐超过三分之一票数;

(三)组织考察。由企业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察。考察结果形成考察材料,客观、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能力与特点,提交企业党组织研究。

(四)党组织讨论。必须由企业党组织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党组织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成员在3人以下的,须全部到会),并按照规定程序,先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拟任职人选的考察情况供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在讨论的基础上,对人选任职实行票决制,以获得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票的意见作出决定。党组织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要有专人作详细记录。

(五)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向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提出任职建议,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根据有关规定聘任。

(六)任前公示。拟提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如有不良反应,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向企业党组织汇报,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有关情况。

(七)组织谈话。中层职位拟任对象确定后,企业党组织应及时开展任前谈话工作,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任职教育。

八、竞争上岗和对外公开招聘的具体步骤

(一)上报方案。企业事先应将中层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拟调整职位的有关情况、工作方案等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备案后,企业不得随意增设、废止和变更中层职位。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选配必须在原核定职数中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

(二)公开报名。企业内部实行公开报名,企业人事部门应事先公布拟竞争的岗位、职数,对岗位要求、任职条件、报名时限等要求进行说明。对外公开招聘则应通过一定的宣传途径,对外发布相关信息。报名工作结束后,应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情况进行公示。

(三)笔试。笔试应从拟竞争的岗位入手,采用有针对性的试题,重点考察竞聘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试题由市国资委和企业专业人员封闭出题,考前现场拆封。考试结束应现场封存答卷,交市国资委评分。

(四)面试。面试应根据拟竞争的岗位要求,从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和企业人事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面试小组。对竞聘者各项素质和能力进行评判。

(五)民主测评。对笔试和面试成绩优秀的人员由企业组织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按一定范围随机确定。民主测评要重点关注政治素质、工作实绩、纪律作风、团结协作等方面的内容。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在本企业内进行测评,对外公开招聘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民主测评。

(六)组织考察。根据笔试、面试和民主测评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企业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察。考察结果形成考察材料,客观、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表现与特点,提交企业党组织研究。

(七)党组织讨论。必须由企业党组织成员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党组织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成员在3人以下的,须全部到会),并按照规定程序,先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拟任职人选的考察情况供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在讨论的基础上,对人选任职实行票决制,以获得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票的意见作出决定。党组织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要有专人作详细记录。

(八)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向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提出任职建议,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根据有关规定聘任。

(九)任前公示。拟提任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中如有不良反应,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向企业党组织汇报,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有关情况。

(十)组织谈话。中层职位拟任对象确定后,企业党组织应及时开展任前谈话工作,根据干部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任职教育。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