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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13 10:51:00    作者:   点击数:  
 索 引 号  20220225-094628-245  发布机构   公开日期  2022-01-13 10:51:00
 文  号   主题分类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生效日期 

  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6部门修订并发布了《云南省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办法》的主要规定,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意义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复函》(财税函〔2016〕291号)、《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规〔2021〕7号)规定,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随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规范基金使用行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支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有必要在系统总结和认真分析《云南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云地税发〔2017〕22号)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按照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省财政厅牵头开展了云地税发〔2017〕22号文件的修订工作,制定形成了此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减、免、缓”条款

  财税〔2020〕72号文件将免征、停征或减征基金的权限赋予省级人民政府,为此,在《办法》第十五条中增加了减征、免征、缓征条款。

  (二)增加“使用管理”条款

  为规范基金使用管理,在《办法》第十六条至二十条中对基金的预算管理、绩效管理、使用监管等作出了规定。

  (三)修订“监督检查”条款

  为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在《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明确了不按规定征收、缴纳基金行为的处理依据和情形。

  (四)规范称谓

  对全文中涉及的单位名称进行规范。如:将“地方税务机关”规范为“税务机关”。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部门职责、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六个章节二十五条内容,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明确基金征收标准和范围。按照2分/千瓦时的标准,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际用电量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明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部门职责。省财政厅负责基金政策管理和预算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基金征收、检查、欠费追缴和退库;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基金预算编制及执行、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等部门配合做好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明确基金征收管理要求。供电企业对供电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取电费的同时代收基金。自备电厂企业按有关规定准确计量未过网自用电量,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提供合规有效的自用电量凭据并申报上月基金。

  (四)明确减征、免征、缓征基金要求。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涉及的事项,确需减征、免征、缓征基金的,相关单位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联合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明确不代征基金情形。电网企业趸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的电量,在销售时不代征基金、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由地方独立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对其营业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随用电量代征基金并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六)明确基金监督处理依据。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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