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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百分之百”,防治沥青拌合企业扬尘污染

临沧生态环境“以案释法”之二


来源:政策法规科    作者:   时间:2023-04-25 11:46:35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临翔区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专项监督执法。在位于临翔区忙畔街道丙简村大田坝村民小组的临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翔区某某沥青拌合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堆料区堆放的砂石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处罚情况

2022年8月,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根据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落实,依法缴纳了全部罚款。

案件启示

防治扬尘污染是企业的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露天物料堆场等应当采用防风抑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沥青拌合企业防治扬尘污染应当做到“五个百分之百”。一是生产厂区百分之百围挡;二是厂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百分之百密闭存放,不能密闭的百分之百覆盖;三是厂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四是出厂区运输车辆百分之百冲洗;五是物料百分之百密闭运输。